9月5日,横县法院对苏某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系广西横县平马镇人。横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2日租用广西农垦国有农场十分场的2000多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横县西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服务区,并成立了横县西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对该服务区进行管理。同年7月初至同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苏某为了自己养鸭,便雇请他人使用挖掘机、推土机,将横县西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服务区位于横县六景镇良圻实业总公司第十分场“远山头”(地名)蔗区的14.25亩甘蔗地填埋推平,致使该14.25亩的甘蔗作物被填埋。经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甘蔗作物价值6755元。
在审理过程中,苏某主动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
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出于个人目的,故意毁坏他人的经济农作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被告人苏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勤劳发家致富”本是美德,但守法、诚信经营更为重要,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