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27日消息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人民银行日前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其中,《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如果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银行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任常青表示,还有大量基础工作要做: 任常青:包括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要做,包括土地确权、交易平台,第三方评估机构,甚至执行起来,如果出现不良贷款了,把抵押物执行了,不可能银行去执行,也可能需要第三方机构,把地委托到第三方机构来进行处置等,需要这样的配套的设施。 在住房抵押贷款方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如果到期不能履行债务,银行可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而对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任常青表示,在产权明确、价值评估以及风险防控等许多方面还要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任常青:对于宅基地,现在各个地方也在进行试点,要具体到很多的细节,金融机构要确定房屋的财产权权属是明确清晰的,要有宅基地的使用证,另外还有房屋产权方面的证明,还有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需要第三方评估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金融机构根据价格来确定给他发放多大额度的贷款,另外在这个产权清晰的基础上还要能够执行,一定出现他不能还款的情况下,事后执行会不会有一些风险,道德风险、法律方面的风险,这个需要评估的。 目前,承包地抵押贷款的试点范围包括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农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目前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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