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从古到今都是引发矛盾的根源。国家疆土是寸土不让,农民宅基地也是寸土必争,致使国与国之间,邻里之间发生不可挽回的恶性事件。国家对疆土的不让,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尊严和主权完整的态度。相比起来邻里之间的宅基地之争就显得太过“执着”了。 近些年来,农村宅基地纠纷引发的矛盾冲突与恶性案件逐年增多,有些人为了争一处宅基地或一尺之地,往往因一念之差而丧失天良,无视亲情、友情,继而导致暴力伤害事件。轻则发生争吵,重则双方纠集亲友大打出手,甚至导致群体性案件或演化为命案,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一个明显的特点,宅基地引发的案件大多数是亲人之间、邻居之间、朋友之间。当面对利益的时候似乎让他们泯灭了人性,无视亲情友情,人的劣根性也在这一刻暴露出来。 
因宅基地纠纷所引发的案件每天都在发生,我们来回顾下这两年发生的真实案例: (一) 2016年3月2日,河北保定定兴县一农妇赵某因为与邻居钱某多年来的宅基地纠纷,一直怀恨在心,但因为打不过钱某,遂报复在钱某未满13岁的儿子身上。赵某某从家中拿出菜刀,用褥子盖好,然后骑电动三轮车来到钱某家。当发现钱某某一人在家时,赵某某用菜刀向钱某某的头、手等部位连砍数十刀,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骑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但在逃跑过程中被警方抓获归案。 (二) 2015年4月8日,邯郸馆陶县西苏堡村村民王某因与邻居在宅基地边界问题上产生纠纷,在当天晚上用刀、铁锹、镐等工具将邻居祖孙三人残忍杀害,随后王某上吊自杀。 (三) 2014年8月2日下午,富县交道镇东茹子村村民张某某(25岁)因为宅基地纠纷与“五服”之内的叔叔张某(33岁)因为宅基地纠纷两人发生争吵。当晚9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从家中携带一把单刃水果刀前往张某家,途中张某某还专门买了一盒好烟,想和张某好好商量宅基地开工的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打电话叫开张某家门,进屋后就盖房的问题话不投机与张某发生口角,张某某即掏出事前准备好的水果刀在张某的腰背部捅了一刀,后二人在厨房内发生搏斗,张某某用刀在张某头部、胸部、背部等部位连捅十余刀后逃离现场,在逃离时将房子内的灯和卷闸门都关闭。后张某被村民发现,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张某某在潜逃5天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四) 2012年,山东日照徐某的弟弟曾经花了1000元在自己盖房子的地方打过地基,弟弟为此索要五万块钱。徐某借了5000元给弟弟。但弟弟不仅索要45000元,还扬言要杀哥哥全家。徐某一开始想报警,但弟弟却威胁说“越报警你家人死的越快”。徐某被逼无奈,伙同亲戚将亲弟弟杀害,抛尸大海。 以上发生的恶性事件,只是众多悲剧的一个缩影,宅基地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诱发不稳定定因素的导火索,是我国现阶段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宅基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大多都是因为宅基的权属、划分不明、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农民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造成。我们要从宅基地纠纷产生的最根源去分析并切实的贯彻落实下去,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农村工作三台戏,计生提留宅基地。解决宅基地问题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我们还是要深入分析农村宅基地纠纷形成的原因,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去解决: 首先,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对农村的宅基地进行一次统一的调查摸底和确权登记; 其次,加强对农民的法制教育和素质教育; 第三,对宅基地进行科学的规划; 第四,严格执行土地审批程序,杜绝一户多宅,集体组织必须妥善处理收归的宅基地; 第五,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探索解决权属争议长效机制,增强司法的公正性及透明度。
相关链接: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宅基地纠纷方面有明文规定,笔者整理出了宅基地纠纷处理的五大原则和三种方式,供各位进行法律考量。 宅基地纠纷处理的五大原则 原则一: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原则二: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原则三: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原则四: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 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在解放后,已通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法协议或经上级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了宅基地的权属,具有法律效力。经过统一规定的宅基地,如果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一般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可以参照土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土改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的确权,但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即丧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来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决。 原则五: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三种解决办法: 办法一: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办法二: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办法三: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 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找土地,上聚土网】 第一时间获取新鲜的行业资讯分析,请在微信公众账号中搜索「聚土网」或「jutucom」,或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即可获得聚土网每日优质精华内容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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