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8日下午,苏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上通过了《关于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争取用2到3年时间,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民主公开、依法管理的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集体资产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从上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到90年代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时期,苏州镇级农村集体资产从无到有,经历了多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资产的量质不断提升。规模巨大的镇级农村集体资产,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繁荣、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城乡一体建设深入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5年底,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总额超过1600亿元,其中,镇级农村集体资产占52%左右。但同时,我市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营运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各地普遍存在着重视村级集体资产,轻视、忽视镇级集体资产的现象;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尚未全面、完整建立,存在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日常管理松懈,存在着农村集体资产被随意平调、抵押、担保和无偿征用等现象。这些问题,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此,《意见》明确,各市(区)要加强组织指导,以镇(街道)为单位,对镇级农村集体资产全面清产核资,要以明晰区分镇级国有资产(包括城镇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为重点,查清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状况,摸清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做到账账、账实、账物相符。 《意见》强调,要重视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重点建立民主决策制度、清产核资制度、台账管理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产权流转交易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并使其不断完善。 《意见》还提出,要按照政经分开的原则,严格界定财政资金和集体资金,实行财政资金和农村集体资金分账核算管理,不得混账使用、混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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