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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分配时,当事人死亡应如何处理
2017-05-11   来源:贵港农批网  作者:纯奶清新   字体:【 】  浏览:136次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第二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地补偿费分配时,当事人死亡应如何处理

释义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是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不应被征收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变而改变,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补偿,原来是为利用的荒山荒地没有收益,原则上不予补偿。对地上物补偿和拆迁也是一样,征收土地之前存在地上物应当予以补偿,征收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对人员安置同样如此,对征收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予以安置,而征地之后,新增的人口和劳动力将不予以考虑。

征地补偿费分配时,当事人死亡应如何处理

案例

2000年1月某开发公司欲占用开发区某村部分土地扩建项目,开发区政府与该村签订了征地意向。2000年3月开发区政府公告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期间,村民父母按规定,办理了征地补偿登记。2000年5月开发商按照要求支付了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而付某在4月份因病死亡。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你付某已经死亡为由,做出不给父母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决定。付某之女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向自己支付本属其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安置补偿费是以征地前的在册人数为基础进行计算。在征地发生后死亡的人员如果在计算安置补助费时已经被作为安置对象,就应该享有分得安置补助费的权利,应得的收益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对于土地补偿费,法院认为这笔费用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决定如何对土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属于行使村民自治的行为,只要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相抵触,就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村委会作出的不向父母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决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向其支付原属原告之父父母某的安置补助费的诉讼请求。

征地补偿费分配时,当事人死亡应如何处理

评析

本案中,法院区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不同情况,对两类款项的分配分别作出了正确的判决。征地补偿费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对征地之前已有的地上物和人员予以补偿和安置,对征地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和人口不予考虑。因此,判断本案中父母是否有权参加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当是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时他是否为本村村民而定。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即使付某再分配补偿费时已经死亡,他的安置补助费也已经被考虑在内,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获得这笔费用。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在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具体使用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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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费分配 应如何 责任编辑:纯奶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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