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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创农业与农业生产内涵和价值
2017-01-22   来源:株洲农批网  作者:角落   字体:【 】  浏览:60次   评论:0

创意农业以文化创意来转变原有的农业生产方式,提升农业农村经济的品位,把文化创意融入到农业生产、农副产品中,迎合当今社会的市场需求,形成新型的产业价值体系,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开辟全新的空间,并实现产业价值的最大化,创意农业更为注重人类的智慧与农业生产的集合,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尊重和利用自然环境,强化整个环境的融合与渗透[3]。创意农业不仅拓宽了农业的功能,让人们重新认识了农业的基础地位与作用,同时对调整农业和农村的产业结构,缓解日益突出的农业与农村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态文明和农村全面、综合、协调地发展起着主要作用。

一、创意农业的发展概况

创意农业是农村的自然资源为基础,以文化创意、创新构思为先导,通过科学技术手段,研发设计出具有高文化品位、高知识化、高赢利性、智能化、特色化农产品或体现农村生活、生态的旅游休闲娱乐活动。它是农业与文化产业相融合的新型业态,充满了创造力、想象力和艺术感染力,既具有创意产业的共有属性和特征,也具有农业特色[1]。它是以农业的产中、产前、产后全过程的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及产出品为主要创意对象,将农业生产与文化创意结合起来,其产品已超出农产品作为生存物质的特性,赋予文化内涵和价值,给人以超越物质的精神享受,提高农业的文化附加值[2]。

二、创意农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创意农业是文化创意产业与农业的交叉,具有农业和创意产业的双重属性。创意产业作为一种无污染,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被国际社会认为是21世纪最有发展前景,最具有增长潜力的朝阳产业。被称为“创意产业之父”的经济学家霍金斯在他的《创意经济》( The Creative Economy) 一书中, 把创意产业界定为:创意产业的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把知识产权分成四类: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每一类都有自己的法律实体和管理机构, 每一类都产生于保护不同种类的创造性产品的愿望[5]。因此,创意产业应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创意农业是创意文化与农业产业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的产业形态,是以农业为基础,创意文化为核心。因此,它的存在与发展是建立在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基础之上,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意农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创意具有无形性、不易控制且在当今信息社会中其传播的速度很快等特点,一旦公布于众被人所知,不法分子很容易对其进行复制,并将创意加以利用[6],如果对创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创意人员对自己的创意成果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创意人员得不到有效的激励。

从传统的财产权保护制度来看,其客体是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本身构成了权利的保护范围,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其有形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无需做出特殊的规定[7]。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或者成为智力成果,其所表现出来的是客体的非物质性,创意不是动产或不动产,当创意还未转化为物化成果时,创意只是智力成果,无法作为财产进行市场估价和交换,所以在传统知识产权对创意保护无能为力是,只有通过新型的知识产权才可以实现。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与知识相关联的权利。对创意农业来讲,有别于传统农业,其核心在于创意。创意的产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和时间,同时创意的转化又得面临一定的风险,创办创意农业或产生农业创意的企业和个人希望由此得到回报,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创意农业活动的价值实现提供了条件。正如霍金斯曾强调的,21 世纪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中有一个核心问题:“如何在这两个目的之间即私人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信息分享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霍金斯, 2005) 。在一定的范围内,拥有创意的权利人可以对自己的创意采用市场机制进行处置,在这种制度之下,创意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标的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当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既要实现保护创新的目的,也要让人们能够分享已经被创造出的知识,在权利和共享中达到一种平衡[8]。如果没有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由于市场的竞争,人们会考虑自身的利益,对自己智力成果严加保密,这样农业创意这智力成果的推广与传播。

三、创意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创意农业的创意价值标准难以确定

创意农业的发展关键是将创意转化入农业的生产环节中,使农业生产过程或生产成果具有文化内涵、具有高附加值,而创意恰恰是创意农业价值链的最头端, 是创意产品得以产生的首要环节。但创意是智力成果,价值标准却很难确定,衡量是比较困难。2001 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条例,其中对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做出一些粗略的评估标准与方法,但迄今为止,我国对无形资产评估只制订了总体标准,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估标准,操作性不强。而且农业生产还受自然条件,物质条件等约束,同一创意在不同地区、不同的自然条件等农业生产因素的影响,可能获得的效益也不同。因此,创意农业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造成创意的价值的衡量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价值标准不确定,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二)创意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和其他相关产业,涉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及制度建设还很薄弱,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创意农业中创意的研发阶段,创意向实践阶段转化之前的理论成果的法律保护更是存在空白。农业生产的周期长,区域差别等特殊性,致使某些侵权行为的发现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虽然对于创意农业不同类型的创意作品或产品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基本保护,但相关法律法规在专利权、版权保护的内容范围,以及如何界定侵权等方面比较难以确定,有些存在争议之处。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传递快,给创意农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挑战,有些农业创意产品如有些观光农业的创意作品同质性强,易于抄袭、剽窃,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有些侵权案件取证很难,损失难以估量,维权成本很高,成效很低,造成创意者难以维权。

(三)创意农业企业或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创意农业的主体大多数是规模较小的企业或

农民专业合作社,甚至有的是个人,出于对人力、物力和时间等成本的考虑,他们很少去关注对自身进行创意知识产权保护,他们没有自己的创意产生规划,更谈不上制定这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法律角度上进行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操作性不强。他们一旦有了创意,会把精力大部分放在创意成果本身转化实践当中,有的认为创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会浪费时间,影响创意的及时转化;有的认为创意处以研发阶段,加上创意农业知识产权的形成又要与农业生产紧密相连,农业生产又具有一定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创意农业知识产权在实现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时间风险,对实践的效果如何还难以确定;也有部分农业科研人员和农科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甚至个别的认为对创意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浪费钱,种种原因导致创意农业主体对创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为薄弱。

四、完善创意农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策略

(一)建立完善的农业创意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创意者在产生创意过程中,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付出一定的智力劳动以及其他的成本,其内容个体性,体现的是创意者的灵感和构思,如果没被创意者公开,具有不被公众所知的特性,因而创意未转化成实体产品,就不具有直接的市场价值和不可比性,加上不同的创意转变而成的产品也因各自属性的不同,而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并不是所有的创意都是由创意者自己转变成实体产品,为了实现创意价值的最大化,应该建立评估机构、制定评估制度对创意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通过市场交易使创意最终实现价值,也让创意者享受到创意所带来的效益,促进创意的发展。

农业创意知识产权评估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内容比较多。因此,建立系统的农业创意知识产权的评估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程,一般主要对有关农业创意的专利权、著作权等常见的知识产权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农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和计算机科学等多学科的学术研究,需要多门学科的专业人员共同探讨,制定出一套较为合理创意农业知识产权的评估标准与评估方法来确定知识产权现在的价值和通过未来的效应所得到的价值。当然,创意农业知识产权评估作为无形资产评估应坚持“公平与合法性、科学与可行性、客观与真实性”的原则。

(二)完善创意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创意产业发展的

保障,目前我国创意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是以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为主。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但随着农业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知识产权的外延不断延伸,我国已颁布了多部与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专利法》、《商标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等,形成一个以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发明创造专利权、农业新品种商标权、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农业商业秘密保护等为重点,以《农业法》、《种子法》、《畜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为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我国已加入许多有关保护涉农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扩大了我国涉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完善创意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应当系统研究分析创意农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围绕创意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 对创意农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和市场环境进行探讨,构建完善的创意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并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创意农业知识产权相关法的综合运用。

(三)提高全民对创意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要提高公民对创意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建立更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让公民在现实的生活中能做到“有法可依”,公民才能从法制运行的过程中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的地位,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内心中形成“有法必依”,能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懂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既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又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认为“由于知识产权既缺乏物权所具有的天然的物理边界,又缺乏债权所具有的清晰的法律边界,因而在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方面,都存在政策上的考虑和利益上的衡平,存在弹性的法律空间。”,知识产权是带有公权性质的私权,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承担,因此只有通过行政机关严格的执法与司法机关公正的司法保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知识产权的权威。再次,加强创意农业知识产权的宣传,提高公民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引导农民选择切实可行与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农业知识知识产权的法律参与形式,树立起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公众价值。(作者简介:张立煌(1974.6-),汉族,福建德化人,福建省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学、管理学方面研究。)

参考文献:

[1] 林炳坤吕庆华创意农业研究述评[J]. 经济问题探索.2013,10.

[2] 邓达创意产业的核心价值与知识产权[J].管理世界2006.08http://www.cnki.com.cn/Journal/JJ1-GLSJ- 2006-08.htmhttp://www.cnki.com.cn/Journal/J-J1-GLSJ-2006-08.htm

[3] 厉无畏创意改变中国[M]. 新华出版社. 2009第1版

[4] 约翰·霍金斯创意经济:如何点石成金[M].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1版

[5] 吴慧娟浅议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08

[6]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第5版

[7] 张费微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前沿.2010,04

[8] 王爱玲农业创意产业——现代农业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J]. 中国科技产业. 2009,08

[9] 杜捷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D]. 2008

Tags:文创农 农业生 责任编辑: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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