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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和城市从此一个标准!
2016-04-19   来源:商洛农批网  作者:暗黑兰儿   字体:【 】  浏览:45次   评论:0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专家解读

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朱启瑧认为,城乡差别取消,对乡村失独家庭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过去城市高,乡村低的差别其实很不合理最近两部委出台了计划生育家庭伤残子女特别扶助的一些规定,这个规定我们说对伤残或者死亡的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农村,由于这些独生子女户他们为我们中国的人口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某种原因,他们的子女伤残了或者意外死亡了,给这些人进入老年以后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不方便。所以在乡村的贫困人口里边有很多的家庭是由于子女的伤残和死亡导致的。这次两部委对计划生育家庭伤残和死亡做出了特别扶助的制度,同意了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扶助标准。过去有一些区别,城市高,乡村低,这个差别其实是很不合理的,对乡村来说。因为乡村的很多的父母,他们生活的保障水平已经很低,没有工资收入,在乡村的生活就更困难。这次取消了这个差别,使乡村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也能够享受到同等的扶助标准,对乡村人来说是一种很大的支持。这种支持不仅表现在可以帮助他们比如说完成生产,减轻生活负担,提供更多的保障,这个钱也可以用来治病或者是请人来照理照理生活,获得精神的慰藉等等,都需要有人来帮助,花钱的地方很多。这个标准的提高,我想,给乡村失独的家庭会带来一些便利。

此次意见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朱启瑧认为,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针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城乡,不同的家庭做出调整。

特别扶助标准的动态调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这个所谓说特别扶助标准的动态的调整,我们认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这个扶助的力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应该有所增加。那么就和社会保障制度一起来加大对失独家庭经济的扶持,另外一个,它也应该包括专项的扶持,比如说在乡村,有的人失独以后没有办法进行农业生产了,有耕地但没有办法使用耕地就没有办法产出,那么我们就应该有一项来帮他雇人或者是想办法流转土地,使土地得到有效的利用。这个也应该是在农村帮助失独家庭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专项的措施。当然对大病等等都需要有一些专项,所以说他这个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提高补偿的力度。另外一个,他讲动态的调整,也会随着我们国家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也可以减少或者取消这样一个特别扶助制度。比如说我们将来把它纳入整个的社会保障体系里边,能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以后,这个保障的幅度也可以进行降低,或者把它取消,总而言之要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根据老百姓生活的困难的程度来确定这样一个动态调整的标准。

Tags:农村独 扶助和 从此一 责任编辑:暗黑兰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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