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18日消息 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 意见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统一标准后将会对城乡不同家庭分别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朱启瑧认为,城乡差别取消,对乡村失独家庭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朱启瑧:最近两部委出台了计划生育家庭伤残子女特别扶助的一些规定,这个规定对有伤残或者死亡独生子女的老人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农村,这些独生子女户为中国的人口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某种原因,他们的子女伤残了或者意外死亡了,这些人进入老年以后生活出现了很多的不方便。所以在乡村的贫困人口里有很多家庭是由于子女的伤残和死亡导致的。这次两部委对计划生育家庭伤残和死亡做出了特别扶助的制度,同意了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扶助标准。过去有一些区别,城市高,乡村低,这个差别其实是很不合理的,对乡村来说。因为乡村的很多的父母生活保障水平已经很低,没有工资收入,在乡村的生活就更困难。这次取消了差别,使乡村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也能够享受到同等的扶助标准,对乡村人来说是一种很大的支持。这种支持不仅表现在可以帮助他们完成生产,减轻生活负担,提供更多的保障,也可以用来治病或者是请人照理生活,获得精神慰藉等。标准的提高给乡村失独的家庭会带来一些便利。 此次意见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朱启瑧认为,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针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城乡,不同的家庭做出调整。 朱启瑧:所谓特别扶助标准的动态调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扶助的力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应该有所增加。和社会保障制度一起加大对失独家庭的经济扶持,第二方面也应该包括专项扶持,比如在乡村,有的人失独以后没办法进行农业生产了,有耕地但没有办法使用就没办法产出,那么应该有一项措施帮他雇人或者想办法流转土地,使土地得到有效利用。这也应该是农村帮助失独家庭解决问题的专项措施。当然对大病等都需要有专项措施,所以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提高补偿的力度。另外,动态的调整,也会随着国家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也可以减少或者取消特别扶助制度。比如将来把它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里,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以后,保障的幅度也可以进行降低,或者取消,总而言之要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根据老百姓生活的困难的程度来确定动态调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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