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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下)
2016-05-19   来源:延安农批网  作者:wiwixin   字体:【 】  浏览:46次   评论:0

-日本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城镇化过程中解决“三农”问题和“农民工”转型是最艰巨的任务。能不能处理好这个问题,是一个对城镇化能否顺利推进的大问题。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目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农业补贴必须坚持以价格支持为基础。

中央一号文件提到要“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这实际上涉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转型。日本农业补贴政策与美欧显著不同,美国、欧盟已经基本形成以直接补贴为主导的农业补贴制度,分别占到“对生产者补贴”的72%和70%;

而作为农业资源稀缺国家的日本,则一直坚持价格支持政策为核心,直接补贴仅占“对生产者补贴”的15%—10%,通过价格支持实现维护农场价格和收入稳定、保障粮食等主要产品有效供给的双重目标。

这对中国农业补贴制度设计和政策调整的启示是:

价格支持能够促进粮食生产,有效解决了食品短缺问题,而且,价格支持政策指向明确、操作相对简单,作用直接、见效较快。因此,应成为我国农业政策的首选措施。就价格支持的范畴而言,支持也必须突出重点,如集中投入到粮食、猪肉等产品的生产领域。

(二)建设以农民的小农地权为主和适度规模经营为特色的现代农业。

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如何推进?今年与去年在提法上有着微妙的差别,从去年的“审慎稳妥推进”到今年的“稳步推进”,这反映了中央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心与渐进的特点。土地制度是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和关键,也是我国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日本的经验表明了小土地所有制的产权形式和适度的小规模经营,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同时辅助以农协组织、政府保护的制度安排,一样可以实现农业现代化。这一经验对当前中国农业发展道路的选择极具参考价值。我国要解决农民工与土地的“脐带”关系,必须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在确立农民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的基础上,推行土地股份制,让农民工以土地折股;建立股份制农业企业,使农民工取得其应有的股权与红利收入;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农民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能够获得相当于社会保障的补偿金,促使部分农民工放弃土地,学习新技能,适应职业的转变,实现彻底转移。

(三)消除区域性户籍障碍,将“农民工”群体逐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探索农民工享受城镇保障房办法”。但是,现阶段阻碍这项工作推进的是“区域性户籍障碍”。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中都要求申请人必须为城镇户籍人口,这种基于现有利益格局的户籍制度将农民工群体拒于门外。建议对农民工群体采取以在某一地区缴纳固定年限社会保险的标准,作为其农民工身份的认证及享受农民工住房保障待遇的“门槛”,这样既保障了农民工群体的利益又能规范保障性住房制度。按一定期限,最终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形成全国统一、城乡一体的住房保障制度。

(四)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写入“供销合作社改革”。笔者认为供销合作社改革是为了促进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近年来,随着农业市场化发展,农村经营体制的不断创新,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涌现。但从全国水平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没有成为广大农户进入市场的重要载体。现阶段,应结合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培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重点发展龙头企业带动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践证明,龙头企业直接与分散经营规模很小的农户对接有较大困难,制约了龙头带动功能的发挥,发展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合作组织成为连接龙头与农户的桥梁,对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一体化经营十分重要。另一方面围绕主导产业培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即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培育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行业规模较大、功能完善、机制健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五)建立“大型超市—农户”直接对接的农产品物流服务体系。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如何创新?笔者认为,现阶段要多途径清除农产品市场壁垒,促进农产品进城,让农产品尽快变现,才能有效增强农民的现实购买力。据了解,目前家乐福通过直接向菜农采购,省去从“农户→小贩→批发市场→超市”的两个中间环节,由于节省了采购成本,不仅收购价比菜农卖给小贩的要高,而且在超市里的农产品销售价格还比过去降低15%—20%左右。这种让农产品直接采购,真正成了重要惠民工程。

(六)加强对农民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农民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村人力资源能力的直接手段,同时有利于促进农民工就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的“适当干预”、统筹规划。主要是建立“政府主导、多方筹集”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投入机制,加强监管和评估,提高培训效能。

(七)改革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让“农民工”子女享受平等义务教育权利。

现行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机制只适用于户籍在本地的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当农民工子女离开农村时,并没有相应的教育经费随之流转出去,入学就读所在地也没有其相应的教育经费预算。这样,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就没有了保障。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变过度分权的现状,变“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为“中央统管,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强化中央的统管职能,建立多级政府共同管理机制,破除城乡分割局面,保证教育资金投入,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和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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