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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宝山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04-06   来源:山南农批网  作者:故乡之血   字体:【 】  浏览:43次   评论: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5]72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繁荣村陶家生产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5104.8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5104.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 罗店镇 农用地57.1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57.1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2016年上海市宝山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罗店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6年4月2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2016年上海市宝山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6年3月3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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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2016年 安置方 责任编辑:故乡之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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