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土网2016/03/24 17:37 明确规定除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转变为出让方式)且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按基准地价补交地价款外,其他情形一律按评估市场价补交地价款。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珠海市利用特区立法权,在原《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珠海市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增强了立法效力。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1998年,珠海市在获得特区立法权之初,即制定了具有珠海特色的规划、环保、土地、人口、道路交通等城市管理基础性法规,将特区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上升为法规;2010年10月,国务院批准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 经2015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珠海市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与原《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对比,原条例为较大市立法,较大市立法需严格遵循不抵触原则,其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法规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位法的规定; 而新的条例为特区立法,最大优势在于可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做出变通,且变通规定在特区范围内优先适用。 该负责人介绍,新条例利用特区立法的变通权和变通规定的优先适用权,对原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在征地体制方面,调整了市政府、市国土局和区政府征收土地时的主体责任和职责分工,既保持责任主体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同时补充区政府或经济功能区在实际工作中的实施主体职责。 在划拨土地补交地价标准方面,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明确规定除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转变为出让方式)且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按基准地价补交地价款外,其他情形一律按评估市场价补交地价款。 此外,此次修改还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农村留用地开发使用、临时用地续批、土地招拍挂、土地闲置费征收等方面。 第一时间获取新鲜的行业资讯分析,请在微信公众账号中搜索「聚土网」或「jutucom」,或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即可获得聚土网每日优质精华内容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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