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是基础,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都是关于农业的。所以自治区历来都是非常重视对农业企业的扶持和支持,近日,宁夏科技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了7项扶持政策。具体信息如下: 
宁夏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 宁夏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宁夏重点支持的农业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开展与农业相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宁夏境内注册的农业企业。 
扶持奖励政策 1.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经申报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治区财政按照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情况给予奖励: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不低于2%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至2亿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不低于3%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不低于4%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不低于5%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 经认定的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现有各项支持政策的同时,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标准提高到30%。 3. 经认定的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享受《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27号)各项相关扶持政策。 4.自治区在财政扶持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政策中,先行使用“先担保、再考核、后奖补”、“先参股、再考核、后退出”、“先借款、再考核、后奖补”等方式,鼓励企业创新。 5. 优先将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尤其是首台套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向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发放创新券,用于购买科技服务,鼓励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6. 免费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申报、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上市渠道选择等前期培训服务,相关费用由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用创新券支付,服务机构按照创新券使用方法在相关财政部门核报。整合中介服务资源,为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题辅导与诊断、会计、知识产权、法律等。 7.各级科技部门鼓励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开放的研发平台,加入“大仪网”共享平台,优先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政产学研金介相结合的协同创新。 
认定条件 凡在宁夏境内注册的涉农企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具有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投入,依托自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先进知识等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满三年,自主研发的技术申请认定注册时间可缩短为满两年; 2.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引进、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包括:专利、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它专有技术等;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宁夏重点支持的农业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创新平台);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以下标准: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6.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7.企业应具有开展创新活动的研发载体和相对稳定的研发团队,具备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创新能力,并达到相应评价指标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或其它违法行为。 注:已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再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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