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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山林权属
2006-09-13   来源:遂宁农批网  作者:barbar   字体:【 】  浏览:66次   评论:0

纠纷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我市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山林权属的纠纷案件日渐增多。这类案件处理稍有不慎,很容易引发集体上诉、村民械斗等群体性事件。因此,及时、正确地处理此类案件,对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林业资源等纠纷案件的特点
2006年1至5月份,阳春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林业资源等民商事及行政诉讼案件共30宗。这类纠纷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涉及人数众多。以往的案件多为农民相互之间的诉讼或单个公民提起的诉讼。但近年来,更多地出现了群众多人集体起诉的案件。如阳春市春城街道办事处蟠龙村委会787名村民与蟠龙村委会、第三人钟芬芳土地承包纠纷案,阳春市春城街道办事处升平村委会斧头岗上、下村与升平村委会、第三人郑金水土地承包纠纷案等,原告一方都是人数众多。
二是涉及大面积土地问题的案件增多。从今年受理的案件来看,行政诉讼中主要表现在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等案件,涉及土地面积上几十亩甚至上百亩,如阳春市松柏镇云容瑶族村委会不服阳春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认定纠纷等案件。
三是村委会作被告的较多,占总案件数的一半。村委会是农村的基层管理组织,是执行土地政策的实际操作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四是矛盾突出,易引发矛盾激化。起诉的案件大多是双方意见分歧大,多年来无法解决的,当事人之间矛盾较深,容易激化。
二、造成纠纷的原因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山林权属等纠纷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是某些农村经济组织如村委会换届选举后,新任村委班子随意解除前任班子签订的承包合同,或以新合同挤兑旧合同;有的村里对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名、四至界限、亩数面积等记载不详等。
二是有关部门对签订农村承包合同的指导和管理不够规范,造成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存在着一定的失误。
三是发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缺乏前瞻性,签订合同的期限较长,承包费较低。随着农民人均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中央出台取消农业税的政策后,有的发包方就以承包费不合理,显失公平为由,单方终止合同或提高承包费,导致纠纷产生。
四是有关部门在处理权属纠纷时,没有尊重历史,没有客观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就草率地作出认定,致使双方当事人都不服,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造成双方矛盾加剧。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山林权属纠纷的几点建议
一是提前介入,加强疏导指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农村群众因土地承包等产生纠纷后,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积极加强引导,指引当事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问题。
二是各镇、村干部要认真学习有关土地承包、山林权属等的法律、政策,乡镇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
三是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有关部门要在农村群众中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村委调整土地、延长土地承包时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出现纠纷后,相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避免当事人双方矛盾的升级激化。
四是建立健全基层处理纠纷的组织。特别是要恢复原来市(县)一级的土地山林纠纷调处部门;镇一级的相关管理部门,要依法行使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监督双方依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合同纠纷。 (沈洪涛)

Tags:农村土 包山林 责任编辑:barb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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