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7种方式处置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的界定
根据《阳江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规定,有以下5种情况之一的可被视为闲置土地。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建设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未注明用地日期,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时动工开发并已完成土地平整或“五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电讯和地面平整)工程后,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已按时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2/3,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用地。 以转让形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1年仍未动工建设的。 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不是政府行为的原因造成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
闲置土地处置范围
闲置土地的处置范围是指市辖区内(包括江城区、海陵区、高新区和岗侨区)经依法认定为闲置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在此方案印发实施前已被法院查封、限制权利的闲置建设用地暂不纳入此次清理处置范围,在此次清理处置时间内被解封的闲置土地,也列入清理范围。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的预留地,国防建设及部队用地,敬老院、幼儿园、学校等公益性用地,不在此次清理范围。下一阶段,将清理市辖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100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以下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经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报市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分为7种。 计征土地闲置费。凡闲置1年以上的土地,按闲置时间不同分类计征闲置费。其中闲置1至2年的(含1年),计征6个月的土地闲置费;2至4年的(含2年),计征9个月的土地闲置费;4至6年的(含4年),计征12个月的土地闲置费;6至8年的(含6年),计征15个月的土地闲置费;8至10年的(含8年),计征18个月的土地闲置费;闲置10年以上的(含10年),计征24个月的土地闲置费。闲置费征收标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市区规划区内,经营性用地每月每平方米3元,工业及其它非经营性用地每月每平方米2元;在市区规划区外,经营性用地每月每平方米2元,工业及其它非经营性用地每月每平方米1元。土地闲置费的计征不影响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土地,不计征土地闲置费:1、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开发的;2、因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无法开发的;3、在此次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属于由政府强制无偿收回的。 限期开发。在计征土地闲置费后,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用地者有开发意向,并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和用地者签订限期开发保证书,责令用地者在一定期限内开发利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2、符合产业用地政策;3、缴清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完善了用地手续;4、已按期按标准缴清了土地闲置费。 协议收购或托管。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已缴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并已完善用地手续,用地者不愿选择“限期开发”处置方式的闲置土地,在缴清闲置费后,以自愿为原则,用地者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协议收购或实行统一托管。协议收购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与用地者签订收购合同,按合同规定支付补偿价款;政府托管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与用地者签订托管合同,约定土地补偿底价,待重新招商开发利用后,给原土地使用者不低于土地补偿底价的经济补偿,溢价部分按比例分成,分成比例由原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协商确定。土地补偿底价包括原支付地价、投入开发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强制无偿收回。凡经依法批准用地,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且闲置时间满2年(含2年)以上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坚决由政府强制无偿收回。1、未完善用地手续的;2、未缴清地价款的;3、用地者接到《闲置土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拒不协商闲置土地处理事项的;4、用地者不按《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缴清土地闲置费的;5选择限期开发,经市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延长开发期限,至延长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不是政府的原因造成土地未能在一年内办理用地有关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在金融机构抵债的闲置土地,则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粤国土资发[2004]7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与政府有债务纠纷尚未理顺的闲置土地,报市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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