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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回、调整农村承包土地无效
2008-12-23   来源:泰安农批网  作者:乱七八糟遇到你   字体:【 】  浏览:57次   评论:0
   编者按
   当前,由于农民耕田种地不用交农业税和一些地方土地被征收后,涉及到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利益问题,因此,起诉到法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权纠纷案越来越多。法律有什么规定?纠纷如何解决?下面,江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一典型案例进行以案说法。
   简要案情:承包土地起纷争
   1984年,张陆(化名)一家在本村承包四份责任田,面积共3.72亩。张陆一直耕种至1996年外出打工,其后将该田地以每年200斤稻谷租给同村村民耕种至1999年。1999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件通知指示:将原来承包到期的土地再按原来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进行延长承包期限30年。2001年1月,村没有征求张陆一家是否继续承包原承包责任田,也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而擅自将张陆原来所承包的3.72亩责任田发包给同村人张伍(化名),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核发给张伍,此后,讼争之田地一直由张伍耕种至2006年,2007年,张陆回家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村反映,村又与张陆重新签订了一份《延长土地承包期合同书》,将讼争土地又发包给张陆,并核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给张陆。此后,张陆在讼争的责任田上种上农作物,张伍认为该土地是其所承包,把张陆种下的农作物铲除掉,并种上自己的农作物。张陆又把张伍所种的农作物也全部铲除掉,又种上水稻、豆子、花生和番薯等农作物。经司法所进行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伍遂向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张陆归还非法侵占土地共3.72亩给张伍耕种。二、张陆赔偿张伍的生产损失费共8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张伍的诉讼请求
江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张伍并未取得本案讼争之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其请求被告张陆归还讼争之土地给其耕种,没有法律依据;而其称由于被告张陆耕种讼争之土地造成其生产损失8000元,没有证据证实,亦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张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收回、调整承包地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无效
1999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件通知指示:土地承包期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土地承包政策,全国各地必须执行。张陆在本村承包田地的期限依照国家的政策再延长30年。村在张陆的土地承包期限内,未经张陆同意,与原告签订了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合同,将张陆承包的田地再发包给张伍耕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于张陆一家大部分人仍然是农村乡(镇)的农业户口人员,也从未取得过设区的市的城市户口,本案又没有发生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因此,村收回、调整张陆承包地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其行为构成违法收回、调整张陆承包地。故张伍取得讼争之土地也是不合法的。由于并未取得本案讼争之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故其请求被告归还讼争之土地给其耕种,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告称由于被告耕种讼争之土地造成其生产损失8000元,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判决驳回张伍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荩?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其约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办发[1997]16号文:
该文件政策是土地承包执行“大稳定,小调整”。毛智明
Tags:农村承 包土地 责任编辑:乱七八糟遇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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