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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劳务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
2009-01-06   来源:商洛农批网  作者:明日挤得下   字体:【 】  浏览:39次   评论:0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与劳动者的高度关注。但是在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往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问题是: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有的单位短期雇用人员,不知该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有的单位对应该签劳动合同的人却要求签劳务合同等等。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给付标的都是活劳动,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种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实践中,由于很多人对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理解、认识差异很大,导致劳动管理很不规范,并且很多时候容易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会给企业发展带来潜在的隐患。为此,如何准确区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切实保护各方利益,就成了用人单位以及个人在签订合同之时,所必须正视的问题。下面,笔者联系司法实践就“劳务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个议题,发表几点肤浅的意见。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概念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我国《劳动法》第16条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显然,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所以,劳动合同一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订立,即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劳务合同的概念。实践中,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亦称“劳动服务”。目前法律对劳务合同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实践中形成的共识是:劳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报酬而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显然,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而是民事合同。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的一类合同,这类合同范围很广,包括承揽、运送、委托、信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及家政服务、病人护理等等。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地位平等。提供劳务者一般只能获得劳动的报酬,而不能获得用人者提供的保险、福利等待遇。
 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两者之间从字面上看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相差很大。其主要区别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合同的主体不同。一是用人一方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用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其中不包括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户及公民个人。而劳务合同的用人主体则更广泛?除了上述单位外?还可以是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然人或家庭。二是被雇用者的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而劳务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则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行。
 (二)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不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统一管理,他的劳动被看作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而劳务合同则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聘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与该居民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始终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四)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批支付。
 (五)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依法先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然后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通则》的调整,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1、签订合同时冠以“劳务合同”并不足以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劳务合同。实践中,有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将劳动合同改名为劳务合同,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有的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名称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甚至会让员工做出签订劳务协议的书面承诺,把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一些义务排斥在外,例如: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判断一个合同是不是劳动合同,不应仅看合同的名称,更应看它的实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耍聪明,仅仅是把“劳动合同”改成“劳务合同”,但仍然按员工的模式去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合同其实是一个劳动合同,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仍然应该接受劳动法调整。
 2、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是相差很大的。劳动合同才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
Tags:劳务合 于劳动 责任编辑:明日挤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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