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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支招防范“克隆卡”侵财
2009-02-03   来源:那曲农批网  作者:尤娜1314   字体:【 】  浏览:57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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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隆”银行卡冒领储户银行存款的新犯罪形式近来在我国一些地方“冒头”
存款不翼而飞
2008年5月11日,福州市民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台江支行申请办理了世纪通宝金穗卡。2008年10月19日,陈某朋友在农行福州市平潭县支行潭城分理处存入陈某该卡账户人民币1万元,陈某当晚在农行ATM机上查询确实有1万元到账,当时卡上总余额为10085.13元。第二天上午,陈某到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中国农业银行柜台取钱时发现,卡内只剩75.13元。陈某到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打印交易记录后,发现卡内的10010元被人于19日晚23时左右在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344号福州市商业银行金城支行的ATM机上被人分5次取走,其中10元为手续费。 
陈某遂向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报案。根据台江公安分局提供的农行ATM机监控录像资料,犯罪嫌疑人19日18时左右在该ATM机上安装盗码装置,19时陈某在ATM机上查询金额时银行卡磁条信息被窃取,密码被偷窥。而后嫌犯迅速复制银行卡并盗取卡内存款10010元。 
法院:银行应担责 
陈某向公安局报案后,于2008年10月28日向台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台江支行支付他10010元。
福州市台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银行的ATM机亦属银行经营场所,银行对该场所的安全负有责任。储户在ATM机上交易,银行应提供安全环境。犯罪嫌疑人在ATM机上安装盗码装置,利用盗取的资料伪造银行卡支取资金,银行的监控设施没有起到安全防范作用,银行存在过错。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银行金融资金,并非储户个人财产,农行台江支行对犯罪嫌疑人的支付,不构成对储户债务的清偿。陈某办理金穗借记卡后,双方即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农行台江支行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保障陈某存款安全。因此,陈某请求农行台江支行支付人民币10010元应予以支持。 
今年1月6日,台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台江支行向陈某支付人民币10010元。农行台江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防范“克隆卡”侵财
   “克隆”银行卡犯罪作案手法隐蔽,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装置有的安装在自助银行门禁处,有的套装在ATM机插卡口处,与插口吻合,像是ATM机的一部分,另有针眼探头装在ATM机“窗口”上沿,用来偷窥银行卡密码。中国银联福建分公司业务部一位资深经理介绍,犯罪分子用来窃取银行卡密码的工具“升级”:有的直接在ATM机密码键盘附加装置,储户一输入密码就会被窃密。 
   “克隆”银行卡可与真卡一样使用。一般来说,如“克隆”银行卡内的金额较大,就通过转账、提现方式窃取,如金额较小,就当成作案工具,用来转账、提现。犯罪分子通常选择夜间作案,瞄准光线黯淡的ATM机,窃取一批银行卡资料信息后撤离。 
在银行卡安全遭受“克隆”侵财情况下,如何保护银行卡安全呢? 
警方和银联专家指出,加强宣传,增强普通持卡人自我防范意识十分重要。 
专家建议,持卡人应注意: 
──使用银行卡时,要选择光线明亮的自助银行或自动柜员机。 
──到自助银行或自动柜员机刷卡时,注意观察有无异常粘贴物、附加物,发现异常,及时报警。 
──输入密码时用手或书报等物进行遮挡。防范犯罪分子用探头窃取密码。 
──使用手机短信通知:将银行卡资金变动情况,第一时间以短信方式发送到客户手机上,持卡人可随时监控银行卡异常交易。 辛 华

Tags:支招防 隆卡 侵财 责任编辑:尤娜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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