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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须加标识
2009-10-03   来源:黔西南农批网  作者:冬哥殿下   字体:【 】  浏览:117次   评论:0
有关管理规定10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吴晓霞)记者从9月30日下午我市组织收看收听的全省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10月1日起全省实施《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狠抓生产、市场、执法监督三大环节,提升农产品质量水平。
据悉,须贴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按照以下规定标注公历年、月、日;植物产品标注收获日期;活畜禽标注出栏日期;生鲜肉品标注屠宰日期,其他畜禽产品标注产出日期;水产品标注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标注包装或者销售日期。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会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政府有关领导在阳江分会场收看收听会议实况。  
Tags:农产品 须加标 责任编辑:冬哥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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