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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身份证冒充他人办理银行卡
2012-09-03   来源:襄樊农批网  作者:嘉音   字体:【 】  浏览:26次   评论:0

一男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依法批捕

为贪图小利,一名无业男子明知是假身份证,却依然持有此证冒充他人办理银行卡,结果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报警后抓获。近日,江城区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犯罪嫌疑人梁某辉依法批准逮捕。

7月27日,一名叫“武杰”的男子找到身在茂名市电白县农村老家的犯罪嫌疑人梁某辉,为其提供一张姓名叫“林武仁”的身份证,让梁某辉到阳江市的银行帮助办理银行卡,并谈好每办好一张卡便给其50元的报酬。

7月29日晚上,“武杰”开车搭载梁某辉到达阳西县城,为其开房后拿出400元,告诉梁某辉在第二天到阳江不同的银行办理银行卡和网银,一共需要办理五张卡,办好之后电话联系。

第二天9时许,梁某辉拿着“林武仁”的身份证到阳西县一间农业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卡时,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与身份证上的相片不同,无法办理。于是,梁某辉便搭车到阳江市区。当日11时许,梁某辉在阳江市区以“林武仁”的名义先后到市区三家银行申领了三张借记卡。

后来,当梁某辉到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分行西平分理处冒充“林武仁”申领办卡时,银行工作人员当场识破马上报警,梁某辉被随后赶来的警察当场抓获。

检察官说法: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数量较大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对“信用卡”作了广义上的解释,即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借记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本案犯罪嫌疑人梁某辉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了三张借记卡,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马草原

Tags:充他人 责任编辑:嘉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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