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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规定
2012-12-18   来源:龙岩农批网  作者:曾经   字体:【 】  浏览:31次   评论:0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含收回,下同)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市辖区包括江城区、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和阳江高新区所辖范围。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附件《阳江市征收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详细目录》除有注明搬迁费、安置费外,其它的各项补偿单价均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

第四条 设立阳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专家库,由林业、园艺、农业种植、禽畜养殖、水产养殖、工程造价、价格鉴证等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当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本规定中未列举的补偿项目或有异议时,每次从专家库相应的补偿项目方面专家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3名或3名以上专家按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后进行计补,同时将新增补偿项目、品种及补偿标准补充纳入本规定。评估鉴定专家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建,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征地补偿公告(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扩、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增的农(林)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征地补偿公告(预公告)发布的同时,征地责任单位应委托公证部门对征地范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原《阳江市市辖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阳府〔2000〕28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方案仍按原补偿方案执行,已签订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继续有效。

Tags:江市市 苗及附 责任编辑: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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