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政府印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阳江日报讯(记者/刘空)近日,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我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年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意见》要求,户口迁移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进行。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鼓励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口定居落户。
《意见》明确:在县(市)所辖镇(街道)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落户;引进人才入户;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或招收合同制工人,以及调动工作到我市的公务员或合同制工人,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我市申请落户;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或自建成套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办理落户;夫妻投靠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投靠子女入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随军家属办理入户;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办理入户;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恢复户口;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入户;市外居民、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建实业、捐办公益事业,当年投资或捐赠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其在阳江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境内亲属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可在本市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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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政府印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阳江日报讯(记者/刘空)近日,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我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年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意见》要求,户口迁移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进行。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鼓励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口定居落户。
《意见》明确:在县(市)所辖镇(街道)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落户;引进人才入户;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或招收合同制工人,以及调动工作到我市的公务员或合同制工人,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我市申请落户;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或自建成套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办理落户;夫妻投靠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投靠子女入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随军家属办理入户;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办理入户;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恢复户口;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入户;市外居民、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建实业、捐办公益事业,当年投资或捐赠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其在阳江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境内亲属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可在本市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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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解读
对多类人群放宽落户条件
■来源/阳江日报 记者/刘空
引进人才入户、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近日,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记者对《意见》中有关“户籍迁移十五种准入类型和条件”的内容进行摘登,敬请读者关注。
租房符合稳定住所要求
《意见》指出,在我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县(市)所辖(街道)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落户。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现在一些“夹心层”、事业刚起步,还不能马上购置房产的人群,《意见》放宽对稳定住所的界定和要求,将租赁房屋纳入“拥有稳定住所”的范畴,吸引并留住更多来我市就业创业的人才。
上述人员,凭身份证、户口簿、就业证明(单位证明、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等)、创业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结婚证、子女未婚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和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等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户手续。入户市辖区的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属外市迁入的需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可入户城镇
在我市异地务工人员,即省内外来我市务工人员均适用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政策。具体入户分值和名额由市政府根据当年入户计划和积分排名情况确定,各地在办理异地务工人员入户手续时,不得在市政府已公布的条件外附加任何条件。
公安机关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及下列材料(查原件交复印件一份)办理入户手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吸引人才、投资入驻我市
在引进人才项目中,根据市人才引进安排,“引进人才可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入户,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在就业地、创业地申请办理入户”。
同时,《意见》还鼓励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市外居民在我市兴建实业、捐办公益事业,提到“其当年投资或捐赠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其本人及其在阳江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境内亲属或聘用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可在本市落户。”
其中“一定数额投资或捐赠金额”要求,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建实业,投资额达200万元人民币的,可批准2人在本市落户;400万元的,可批准3人落户;500万元的,可批准4人落户;600万元以上的,可批准5人落户。市外居民在本市投资兴建实业,投资额达100万元人民币的,可批准2人在本市落户;150万元的,可批准3人落户;200万元的,可批准4人落户;300万元以上的,可批准5人落户。
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市外居民在本市捐办公益事业,捐赠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批准2人在本市落户;100万元的,可批准3人落户;150万元的,可批准4人落户;200万元以上的,可批准5人落户。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凭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居住证明、捐赠资金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工宅基地
“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其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意见》强调,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既要保证农民工落户城镇后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也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科学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农民”变“居民”,农民户口的转变,是否意味着土地性质也发生改变?对此,《意见》中也有明确规定。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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