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州 市 农 业 局 文件
高农[201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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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农业厅《关于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制的通知》(粤农函[2015]881号)及茂名市《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茂农办[2015]7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进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和规范使用食用农产品标识,现就做好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月报表(附件1),镇级新增已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的生产基地(企业)月报表(附件2),镇级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信息月报表(附件3)和镇级新增已规范使用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生产基地(企业)月报表(附件4)。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生产基地(企业)现场检查,抓好宣传、培训,发放宣传资料,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如实填写有关情况。
(二)及时上报。从2015年12月份开始,请各镇(街道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于月底前将当月填写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电子文档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市农业局市场信息股)。
三、联系人及电话。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市农业局市场信息股联系。
联系人:邹泽昌、陈文红,联系电话:6662437
传真:6611000
邮箱:gzhuang6662437@sina.com
附件:1、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月报表
2、镇级新增已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的生产基地(企业月报表
3、镇级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信息月报表
4、镇级新增已规范使用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生产基地(企业)月报表
高州市农业局
2015年12月3日
附件1: 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月报表( )月
报送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项目具体内容
数量
一、生产基地现场检查情况
1、检查生产基地(个)
2、其中未建立生产记录档案的生产基地(个)
3、其中已建立生产记录档案但不健全的生产基地(个)
4、其中已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的生产基地(个)
5、其中需要整改(指生产记录、制度等)的生产基地(个)
6、处罚生产基地(指生产基地使用禁用农药或超范围使用限用农药、超限量及未能预留足够间隔期使用可用农药致农药残留超标而受处罚)(个)
7、签订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使用农药承诺书(份)
8、签订依法依规使用肥料承诺书(份)
9、生产基地填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表(份)
10、检查单位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场检查表(份)
二、宣传
发放资料
1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份)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份)
13、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有效成分)名单(份)
14、广东省依法依规使用农药告知书(份)
媒体宣传
15、媒体宣传(场次)
三、培训
16、举办镇、村级监管人员培训班(场次)
17、镇、村级监管人员接受培训(人次)
18、举办生产基地人员培训班(场次)
19、培训生产基地人员(人次)
四、监测情况
20、抽检样品总数(个)
21、合格样品总数(个)
22、合格率(%)
五、备注
报送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填报数据均为当月发生数。2、数据平衡关系:1=2+3+4;5≥ 2+3)
附件2: 镇级新增已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的
生产基地(企业)月报表( )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生产基地(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合计(个):
填报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填报数据为当月发生数。2、合计(个)数≤附件1之“4”)
附件3:镇级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信息月报表( )月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项目具体内容
数量
一、生产基地(企业)现场检查情况
1、检查生产基地(个)
2、其中无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生产基地(个)
3、其中有食用农产品标识但不规范的生产基地(个)
4、其中有规范的食用农产品标识并规范使用的生产基地(个)
5、其中需要对食用农产品标识整改的生产基地(个)
6、处罚生产基地(指不规范使用或无食用农产品标识而受处罚)(个)
二、宣传
发放资料
7、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份)
媒体宣传
8、媒体宣传(场次)
三、培训
9、举办生产基地人员食用农产品标识业务培训班(场次)
10、培训生产基地人员(人次)
四、备注
报送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填报数据均为当月发生数。2、数据平衡关系:1=2+3+4;5=2+3)
附件4: 镇级新增已规范使用食用农产品标识的
生产基地(企业)月报表( )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生产基地(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合计(个):
填报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填报数据为当月发生数。合计(个)数≤附件3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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