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我省家禽业顺利渡过难关促进家禽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和实现好广大养殖户利益,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2013年省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建设专项资金、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建设专项资金中各调剂安排1000万元,分别用于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重点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为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企业的范围和标准
(一)贴息对象。
该项目资金补助的企业为主营业务是种禽、家禽肉、禽蛋等养殖加工的省重点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为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20000万元以下。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或提供银行贷款用途证明,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家禽养殖加工贷款资金规模。仅仅从事家禽收购加工的企业不予贴息。已享受中央财政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5家家禽养殖加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不再予以贴息。
(二)贴息时间。
贴息期限为6个月,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三)贴息标准。
以各企业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发生额占全部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的比重为系数计算贴息资金额(企业利息发生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总量控制、限额封顶,即某企业的贴息额=企业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发生额÷全省符合贴息条件的全部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省财政贴息资金总额。每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企业提供申报材料之日到9月30日期间未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2013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相应利息。
二、贴息资金用途
省财政安排的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贷款项目的投入、经营、研发和技术引进以及归还银行贷款利息等,不得用于补充业务经费和接待等开支。
三、申报和审核
(一) 申报材料。
1.企业填报《广东省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各地应将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重点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申报贴息资金分别汇总);
2.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的复印件,经贷款行盖章确认;
3.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经贷款行盖章确认。
(二)申报程序和审核。
1.企业以正式文件直接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申报,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逐级上报到上级农业、财政部门。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申报。
2.各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市所属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直管县直接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三)申报时间。
1.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省直管县和省属企业在9月10日前向省农业厅报送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2.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贷款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3.省农业厅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四、其他有关要求
企业应确保申报贷款贴息的凭证材料真实、完整,省下达的贴息资金要专款专用。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要全额追回相关资金,并予以通报。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发现的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附件:广东省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