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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2016-04-27   来源:郴州农批网 高州市农业局 作者:光棍男   字体:【 】  浏览:47次   评论:0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升支农贷款质量和效益,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1〕397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调查农户基本情况为基础,结合农户信用等级,依据农户的融资需求和偿债能力,给予农户一定授信额度,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坚持“择优支持、灵活运用、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额度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本操作流程为:农户自愿申请→农村信用社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并核定贷款额度及期限→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核发贷款证→农户在核定的额度及期限内随用随贷→贷款到期收回。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贷款对象是指有合法、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信用等级在一般(含)以上,居住在农村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具有本地区农业户口,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贷款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为18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居住在农村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拥有本地区的农业户口;     (三)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经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等级在“一般”或以上;     (五)债信观念强,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没有不良嗜好及习惯;     (七)没有涉及违法行为;     (八)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资金账户;     (九)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     (二)购置农用机具、建造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投入;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环节的生产经营性投入;     (四)购置家电、汽车(含摩托车)、农机具、家具;建房、治病、助学等消费性支出;     (五)其他涉农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区域信用环境、农户偿债能力、信用等级及其实际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农户信用贷款的最高限额为:     (一)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     (二)信用等级评定为较好,贷款额度不超过1万元;     (三)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贷款额度不超过0.5万元。     第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实际周期、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综合考虑确定。原则上,生产经营性贷款及购置家电、家具等消费支出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购置汽车(含摩托车)、农机具;建房、治病、助学等消费支出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的确定     参照《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实施细则》(高农信联发〔2009〕117号)规定,区分不同贷款对象,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市场竞争、贷款风险度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利率,同时,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政策及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执行;     (二)信用等级高的贷款利率优于信用等级低的贷款利率;     (三)属于信用村(组)、信用乡(镇)农户的贷款利率优于非信用村(组)、信用乡(镇)农户的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按照农产品生产周期、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可采取分期还本付息或一次性还本付息等方式。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农户申请贷款时,须向农村信用社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申请书;     (三)当地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     (四)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在收齐农户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核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第五章  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确定受理的农户申请,农村信用社应指派信贷人员按照《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高农信联发〔2009〕105号)(以下简称《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有关贷前调查的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通过查询身份证核查系统、核对身份证明材料等方式,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二)通过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走访当地农民及村委会等方式,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人品、信誉及是否涉及违法等情况;     (三)通过实地调查、查阅存款账户资料等方式,核实借款人个人及家庭资产负债情况,借款人家庭成员组成及收支等情况;     (四)通过实地察看、市场调查等方式,了解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以及收入情况;     (五)通过面谈了解、调查分析等方式,核实借款人申请借款的真实用途。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岗人员在收集齐调查资料后,调阅相关等级材料,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贷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充分反映和披露借款人各项信息,提出调查意见,揭示贷款风险,提出风险控制措施。连同其他贷前调查资料和信用等级材料按贷款办理程序移交审查核准岗。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审查核准岗应严格按照《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调查评估岗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贷款资料的完整性;     (二)借款申请人资格的合规性;     (三)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     (四)贷款用途的合法性;     (五)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六)贷款项目的可行性。     在对以上内容实施审查的基础上,审查核准岗还须通过电话询问等方式,与申请人核对借款金额、借款理由、家庭主要信息等相关内容;通过登录身份证核查系统,核对借款人身份。     第十七条  审查核准岗根据审查结果,形成最终的审查意见,并将其及相关贷款调查、审查材料按程序提交审批决策岗审批。审查意见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价申请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贷款用途合法性、与信用社往来记录等情况;     (二)对调查岗出具的调查意见真实性进行判断;     (三)主要风险点的分析和防范措施;     (四)审查结论。初步确定贷与不贷,明确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相关要素。     第十八条  审查核准岗认为贷款资料不全或调查意见不准确、不合理或存在法律漏洞的,可将有关资料全部退回调查评估岗或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贷款审批。审批决策岗根据审查核准岗提交的资料,按照《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是否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作出审批意见。 第六章  贷款证及贷款审核发放       第二十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发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审批通过后,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最终审批意见,在落实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与借款人面签最高额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颁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以下简称贷款证)。贷款证中应详细记录农户的信用等级级别、核定的贷款额度及期限、额度内每笔贷款的使用及还款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应对获得贷款证的农户予以张榜公布。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农户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随用随贷。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间,如果农户出现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事实、并有可能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造成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必要时应提前收回贷款,尚未使用的信用额度不再发放,同时取消其全部优惠条件并收回贷款证。     第二十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审核发放 借款人申请用款时,须由借款人凭贷款证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户的用款申请,在核定的额度及期限内,依据有关信贷制度要求进行审核后,与借款人订立借据,为借款人办理用款。     第二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放款审核岗位(不得由调查评估岗人员兼任),放款审核人员在对借款人及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办理放款,并在贷款证中登记相关用款记录。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授权管理。联社根据辖内信用社业务发展需要、内部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授权管理,所在乡镇评为信用乡(镇)的信用社授权范围可大于非信用(乡)镇的信用社。原则上,额度在2万元(含)以上的新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社不授权信用社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贷后管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应按照《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一)建立台账。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登记台账,并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贷款额度等变更情况及时更新台账,农户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台账保持一致。     (二)跟踪检查。农村信用社应派出贷后检查人员(不得由调查评估岗人员兼任)对贷款农户进行跟踪管理,每户农户贷款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贷后检查(须在检查表中作记录),并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借款人长期外出且难以联系,或贷款出现风险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同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风险分类。农村信用社应按照《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管理办法》(高农信联发〔2009〕108号)有关规定,依据核心定义、结合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和逾期时间等进行风险分类。     (四)贷款收回。信贷人员根据贷款的实际运营及还款计划情况,落实贷款的回收工作并在贷款证中登记相关还款记录。     (五)总体评价     1、在贷款清偿后,信贷人员应对贷款的营运、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2、每年度终了,农村信用社应对辖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运营情况和综合效益进行总结评价,更好地推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农村信用社应按照《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档案管理办法》(高农信联发〔2009〕104号)有关规定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完善的贷款档案,并加强管理。贷款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与内容:     (一)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资产状况;身份证核查系统、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记录等资料;     (三)借款申请书;     (四)对农户信用等级的相关资料;     (五)还款记录;     (六)农村信用社贷前调查报告、审查审批意见、借款合同及借据、贷后跟踪检查记录、贷款五级分类相关资料等;     (七)农村信用社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应定期向村委会通报当地村民贷款及履约还款情况,并将贷款违约情况在村委会办公场所外张榜公布。     第二十九条  联社应指定专人对全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情况进行收集、监控,强化非现场分析及预警信息处理,每季度形成相应的情况分析报告,评估贷款发展趋势的合理性。     第三十条  联社每年至少须组织一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全面检查,重点核查贷款的真实性,如实评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状况,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第九章  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应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充分调动信贷人员工作积极性。以年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额、收息额、贷款质量及管理等作为考核依据,加大奖罚力度,促使信贷人员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  信贷及相关岗位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调查信息失真,造成调查情况失实,影响贷款审查、审批的;     (二)调查、审查不严格,造成借款人身份失实,形成冒名贷款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提高农户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的;     (四)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直接给予农户核定信用额度的;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发放贷款的;     (六)超信用额度、跨区域发放贷款的;     (七)疏于管理,造成信贷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八)对农户吃、拿、卡、要的;     (九)农户举报并经查实的违规行为;     (十)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责任认定机构及程序     参照《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粤农信联发〔2008〕257号)、《高州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办法》(高农信联发〔2008〕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出现不良,由农村信用社提交贷款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报联社贷款责任认定机构认定,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Tags:高州市 农村信 农户小 管理办 责任编辑:光棍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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