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含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设立的市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审定以及经省农业厅批准引种,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
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和国家确定的其他农作物品种。
第二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共同组织农作物良种补贴的实施,指导镇(街道)财政所、镇(街道)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良种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农作物良种补贴实施方案以及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农业部门负责良种补贴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拟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核定良种补贴面积,推介展示良种,组织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监管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等。
第三条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实施指导意见,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及时发布并报送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业办公室、财政所要严格按市制定的良种补贴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章 良种的推介与管理
第四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要求,推介适宜本市种植的农作物良种,发布农作物良种补贴品种目录,随年度实施方案上报农业厅备案。各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尊重农民意愿、遵守市场公开的原则,根据品种特点、市场需求和生产需要,积极引导农民选择使用农作物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方式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第五条 各级农业部门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做好良种的市场供应,监督检验种子质量,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努力确保品种种子安全、种子供应数量和质量安全。
第三章 良种补贴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发放方式和补贴原则开展补贴申报工作。 (一) 补贴项目: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 (二) 补贴对象: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农业生产中使用水稻、玉米和小麦良种的农民(含法人和自然人)。种植其他农作物,如蔬菜、香蕉等的农户,不享受此项补贴。
(三) 补贴标准:早稻10元/亩;玉米、小麦10元/亩;晚稻15元/亩。良种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四) 补贴资金兑付方式:采用镇级审核、市级兑付。
(五) 补贴原则:谁种良种谁受益。 (六) 申报时间和要求:早稻4月15日至6月15日;晚稻8月15日至10月10日;玉米和小麦9月15日-10月15日。种植农户须在申报期限内进行如实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良种补贴面积的申报和核实程序
第七条 良种补贴面积的申报按照“市级督导、镇(街道)负责、村组登记、农户申报”的工作方法,严格执行“农户据实申报、村组审核登记、镇(街道)核实汇总、市级重点抽查”的工作程序。 (一) 宣传发动。接到市农业主管部门通知后,由镇级人民政府通过有线电视广播、横幅、开会、张贴通知(张贴到村小组)等方式统一做好补贴申报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二) 组织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指导村民小组、村委会做好本辖区补贴申报、核实、登记造册、审核工作。村民小组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户在申报时间内如实填写《良种补贴农户申报表》(签名确认),并逐户核实无误后由核实人员签名,然后上报村委会。逾期不申报者不予受理。村委会按早稻、晚稻、玉米和小麦的种植面积分别对村民小组上报的农户申报表进行登记造册,并组织人员对各村民小组的农户申报情况就行审核。 (三) 张榜公示。申报和登记造册工作完成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业办公室组织,以村委会为单位对农户申报情况在相应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种植农户姓名、种植作物、种植面积、镇(办事处)农业办公室、财政所、市农业局、财政局设立的举报电话、公示时间等,群众有异议的要重新组织核实并再次公示。公示情况由镇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用相机拍照存档。 (四) 汇总成册,逐级上报。经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将本村的申报材料汇总成册并存档(保留三年,以备查验),原件报送镇级农业主管部门。镇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进行汇总、建立档案,并将汇总表原件(一式两份)、《种粮补贴农户申报表》副本一份和各村民小组公示照片分别报送市(县)农业局、财政局,再由市(县)农业局、财政局汇总后逐级上报。 (五) 加强抽查核查。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镇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责成各镇做好整改。公示期间,各镇要督促镇农业主管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加强并对各村公示情况督促检查和拍照存档,凡有异议的要重新组织核实、整改。村级申报材料上报后,镇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各村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特别对申报面积超过该村(小组)常用耕地总量或上年种粮面积的,要进行重点核查,重点抽查种粮大户,如发现有违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第五章 良好总补贴资金的兑付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经市农业局核实的各地补贴面积、补贴品种及各镇(街道)财政所上报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示确认无误的各农户补贴资金电子数据,统一将资金拨付到市邮蓄银行进行批量发放到各补贴农户的银行账户。补贴资金形成的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一) 资金兑付。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市邮政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给种粮农民的“一折通”账户,减少中间环节,为种良种的农民领取补贴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 补贴资金存折发放。补贴资金存折的领取,由农民个人凭身份证到到财政所领取存折,不得集体领取和委托他人代领,不得抵扣各种其它款项。 (三) 接受监督。良种补贴资金发放前,由镇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各行政村以村小组为单位对每户种粮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再次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职责与管理
第九条 良种补贴工作落实部门和岗位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由市、镇、村三级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一) 市级责任。市农业局对拟订实施方案、技术服务、面积审核等工作负责;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负责。
(二) 镇级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作为直接责任主体,对辖区农户申报的种植面积的真实性和核实、汇总、公示以及材料整理上报的工作负责;镇级财政所对补贴资金公示的工作负责。
(三) 村级责任。村委会对农户申报的补贴对象、品种、面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和资金兑付到户的工作负责。
第十条 农业、财政部门要共同加强对补贴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一) 市(县)、镇二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设立种粮补贴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公示期间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对待,耐心解释。不能现场解答或解答后群众仍不满意的,要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派出工作人员,做好调查,及时解决。对署名书面举报的,要严格按照信访规定办理,将核实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举报人。 (二) 村委会、村民小组在镇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申报期间组织本辖区水稻、玉米和小麦种植户如实填写种粮补贴申报表,不得私自改变补贴作物范围、补贴对象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本辖区水稻、玉米和小麦种植户补贴申报。
第十一条 镇级农业、财政部门年终前将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报送市农业局、财政局。总结内容包括当年良种实际种植面积、实际补贴面积、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对良种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骗取良种补贴的,除追回补贴款外,三年内取消种粮补贴申报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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