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州 市 农 业 局
文件
高农[201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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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落实农产品生产
主体责任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现将省农业厅《关于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制的通知》(粤农函〔2015〕8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好宣传培训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根据实际,多形式多渠道抓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抓好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人员农作物高产栽培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包括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标识等)的培训,着力提高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建立健全监管档案
各镇政府(街道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务必建立农产品生产主体监管对象名录、生产基地现场检查记录及相关资料,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档案,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掌握监管对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动态。
三、加强生产基地现场检查和指导
各镇政府(街道办)农办、农业站必要加强生产基地现场检查,对发现的存在问题要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对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要加强对生产基地的现场指导,推进生产基地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记录档案、产品检验档案、产品销售档案和规范使用食用农产品标识。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根据实际,结合省农业厅《关于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制的通知》(粤农函〔2015〕881号)和我局《关于使用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表格的通知》(高农〔2015〕31号)推广使用范本。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各地要加大农资打假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严查非法添加禁用成分农药,严厉查处生产环节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行为。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根据我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高州市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高农〔2015〕20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务必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予以整治。
附件:关于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制的通知(粤农函〔2015〕881号)
高州市农业局
2015年9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粤农函〔2015〕881号
关于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农业(畜牧兽医)局:
为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自律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长期存在的,必须定期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以提高生产者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中央和省领导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多次作了重要的指示。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每年都要组织农产品生产主体认真学习,进行普法教育,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可聘请农业专家顾问和法律顾问。各种农产品生产主体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将宣传教育与生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进行警醒教育,组织生产者到标准化生产基地现场参观学习,让每个参与者有深刻的体会,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道德底线。
(二)坚持培训上岗要求。农产品生产主体要定期举办业务专业培训班,聘请农业专家讲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对农产品生产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教育,特别是农产品生产单位的技术人员,要按照质量安全标准进行严格的培训,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以确保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
二、强化生产过程控制,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农产品生产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守责任,取信于民。
(一)明确责任人,专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农产品生产主体要指定专人负责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严格遵守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资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二)落实生产档案记录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包括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日期等;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三)落实自检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实施无害化处理。
(四)强化认证标准管理。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整合农产品生产档案、包装标识、索票索证、销售记录等信息,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认证标准切实加强生产过程监管,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五)加强自律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三、落实组织保障措施,确保质量安全监管执行力。
(一)落实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一是建立键全市县镇监管队伍,进一步明确各级监管职责,厘清监管范围和责任边界,落实对农产品生产者监测任务;二是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定岗定人,明确有关监管责任人;三是所在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要与企业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落实告知和承诺制度,明确生产者的主体责任。
(二)制定生产基地生产管理制度和农兽药管理制度。为规范和方便生产基地生产管理,要求所有农产品生产者都要制定生产基地生产管理制度和农兽药管理制度,做到科学合理安排农业生产,正确选用农兽药等生产资料,科学使用农兽药等投入品,保证农业生产经济高效安全,提高种田经济效益,增加收入。
(三)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农业执法部门要开展全面的普法教育,县(市、区)监管部门要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安排人员对生产单位分期分批检测,定期开展明察暗访,设立举报电话,强化检打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查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对典型案件,组织地趟式督查,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内部通报或信息公开,并将“黑名单”报送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1.种植业生产基地生产管理制度
2.种植业生产基地农药管理制度
3.种植业生产基地生产档案
4.监管部门检查记录表
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只对种植业进行规定,畜牧业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2015年9月1日
排版:欧月明 校对:林文书
附件1:
种植业生产基地生产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照《蔬菜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等要求组织生产,从源头上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种植业生产区域应按照种植品种或种植流程合理划分,科学合理地安排种植时间和种植面积,实行轮作,种植的农作物尽量选择具有水平抗性的品种。
三、按照土地(菜田)分块,责任到人。农药残留控制工作具体落实到每块土地(菜田)的植保员。
四、病虫害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做好预测预报,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防治,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化学农药,提倡使用生物农药,避免农药残留。对于必须使用药物进行防治的,则要本着“高效、低毒、安全、经济”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做到对症下药,剂型、剂量适当,并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应当设立蔬(果)农残检测室,配置农残检测仪,生产的蔬(果)产品,必须经过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才可采收上市。
六、如实填写《农业投入品购进记录表》、《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表》、《产品检测记录表》、《产品销售记录表》等表格,认真做好生产记录。
七、完整收集和系统整理上述记录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并做好归档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八、积极配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监测检查,切实做到规范种植、安全生产。
附件2:
种植业生产基地农药管理制度
一、蔬(果)基地内应有专门的农药仓库,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并张贴禁用农药标示牌。
二、须到有经营资格的农资部门购买农药,并保留购买单据。
三、不购买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三无”农药。
四、购进的农药要做好入库、领取与使用的详细记录。
五、使用农药应遵守农药使用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剩余农药、施药工具和农药包装物的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发生农药中毒事故。
六、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与合理使用的规定,要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进行施药,不得随意加大施药量和施药次数。
七、用药地块应做好标记,并在农药安全间隔期过后方可采收蔬(果)。
八、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由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附件3:
种植业生产基地农药管理制度
表1:种植业投入品购进记录表
品名
购进时间
购进数量
购买的门市(厂家)地点
仓管保管员签名
表2:种植业投入品使用记录表
品 名
数 量
时 间
经手人
仓管保管员签名
表3:产品自检记录表
产品名称
面积(亩)
预计产量(公斤)
检测前的施药日期
检测结果
处理意见
检测人员签名
表4:产品销售记录表
日期
销出产品名称
销售重量
销售地点
经销人
证明人
附件4:
监管部门检查记录表
日 期
检查企业名称
检查的
内容
检查存在问题
处理意见
检查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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