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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荔枝、龙眼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7-05-08   来源:荆州农批网 高州市农业局 作者:大奶妹   字体:【 】  浏览:190次   评论:0
 

高 州 市 农 业 局  文件

 

高农[2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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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荔枝、龙眼质量安全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街道)农业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站:

当前,我市已进入荔枝、龙眼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加强荔枝、龙眼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荔枝、龙眼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我市是荔枝、龙眼主产区,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出口国外,若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不但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对我市荔枝、龙眼产业发展会造成重大损失。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质量安全和监管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荔枝、龙眼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生产基地现场指导,落实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组织人员深入荔枝、龙眼生产基地,督促指导他们按照标准化组织生产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农业投入品进出库台账、产品检测台账,规范使用食用农产品标识。重点督促他们杜绝使用禁限用农药和超限量滥用农药,预留足够的安全间隔期,产品收获上市前自检或送检,确保不合格产品不采收、不上市。

三、加强农资监管,杜绝禁用农药进入果园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各农资经营门店,指导、监督其建立健全农药进销台账记录,确保农药销售去向清楚,限用农药可否施用作物对象及采收前停药安全间隔期明确。要安排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各种形式的执法检查活动,对农资市场进行全面排查,务必消除隐患,杜绝禁用农药进入荔枝、龙眼生产基地,从源头上把好荔枝、龙眼质量安全关。

四、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向荔枝、龙眼生产经营者派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有效成分)名单》、《农药使用准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等宣传资料,大力开展有关宣传活动,以增强荔枝、龙眼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加强荔枝、龙眼质量安全监管的自觉性。通过会议、技术培训、咨询、电视、广播、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推广荔枝、龙眼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普及荔枝、龙眼质量安全管理知识,提高广大农民荔枝、龙眼栽培技术以及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生产基地现场检查,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荔枝、龙眼生产基地,严厉查处荔枝、龙眼生产经营中非法使用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和超限量滥用农药造成上市荔枝、龙眼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坚决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及不规范使用“三品一标一名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业名牌产品)标志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产品质量监测,做好风险评估及调查处理工作

各地要加强荔枝、龙眼的质量安全监测,市检测机构务必要根据《2016年高州市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切实做好荔枝、龙眼质量安全检测,加强对生产基地、批发市场、收购点荔枝、龙眼的抽检,尤其要加强对网上销售的荔枝、龙眼货源的抽检。检测中发现有不合格品,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在荔枝、龙眼生产季节,市检测机构,除例行报送检测结果汇总月报表外,还要将荔枝、龙眼检测结果单项报送茂名市农业局及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七、加强网上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网销产品质量安全

各地要加强网上销售荔枝、龙眼的质量安全监管。一要掌握辖区内农产品电商情况,建立农产品电商监管名录,了解农产品电商的货品来源基地;二要加强对农产品电商的货品来源基地的质量安全监管,杜绝将不合格的农产品(尤其是荔枝、龙眼)供给电商。一经发现有不合格产品违法供给电商,务必严厉查处,决不姑息。

联 系 人:邹泽昌   陈文红

联系电话:6662437传真:6611000

电子邮箱:gzhuang6662437@sina.com

高州市农业局

2016510

Tags:关于做 龙眼质 安全监 管工作 通知 责任编辑:大奶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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