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州 市 农 业 局 文件
高农[2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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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对象名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镇农业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及茂名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文件精神,为适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新要求,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从源头上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各镇(街道办)建立健全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通知如下:
一、列入监管对象名录的范围
1、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办)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辖区内从事种植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主体属其监管对象,主要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
2、面积范围要求。列入监管对象名录没有严格的面积界限,只要属于辖区内从事种植业食用农产品生产,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种植户均符合列入监管对象名录要求,种植面积10亩以上(含10亩)种植户均要列入名录。尤其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较为严重的作物种类,要特别加强监管。
二、落实专人负责
1、建立完善各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各镇(街道办)农业站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并将名单(附件1)于2016年2月底前报我局市场与经济信息股。
2、各镇(街道办)农业站要对监管对象名录进行动态管理,根据监管对象的变化及时更新和上报有关资料。
三、工作要求
1、各地各单位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要求真实、有效,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填写内容见附件2)。
2、请各地各单位于2016年2月底前将监管对象名录(附件2)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我局市场与经济信息股。
3、各镇(街道办)农业站要与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责任主体监督检查,向监管对象派发《广东省依法规范使用农药告知书》(附件3),要与监管对象签订《依法依规使用农药肥料和建立健全生产纪录档案承诺书》(附件4)。此项工作将作为各镇(街道办)现代农业奖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4、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市场信息股联系。
联系人:邹泽昌 陈文红
联系电话:6662437传真:6611000
电子邮箱:gzhuang6662437@sina.com。
附件:1、××镇(街道办)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络员
2、××镇(街道办)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
3、广东省依法规范使用农药告知书
4、依法依规使用农药肥料和建立健全生产纪录档案承诺书
高州市农业局
2016年1月21日
附件1:
××镇(街道办)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络员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联系电话
备 注
附件2 :
××镇(街道办)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序号
监管对
象名称
法定代
表人
联系
电话
地址
主要
产品
生产规模
(面积、年产量)
附件3:
广东省依法规范使用农药告知书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学习宣贯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全省农药使用单位(个人)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农药使用,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农业厅统一部署,现就规范使用农药问题告知如下:
1、遵守农药管理法律法规。种植业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农药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广东省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承诺书》相关要求,牢固树立法律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农药中毒、农药药害和由农药残留超标引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学习掌握农药基本知识。农药是用于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重要生产资料,要通过学习,基本掌握农药的种类、特性、防治对象、使用方法、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读懂农药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做到科学选购农药,正确使用农药。
3、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种植业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农药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农药采购、使用档案记录和农药处方制度,不从无经营资质的经营单位或个人购买农药,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不超出农药登记范围使用农药,不随意加大用药量和用药次数,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高效、低毒农药,合理轮换用药,确保农产品中农药残留不超标。
4、把好农产品出场关。要严格按照农药安全间隔期要求使用农药和采收农产品,要建立农产品采收上市前检验制度,采取自检或送检等方式,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检验,严禁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出场上市,严把出场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5、增强法律责任意识。各农药使用单位和个人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或第九条第二款,如有“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的”或“在食用农产品种植、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高州市农业局
2016年
附件4:
依法依规使用农药肥料和建立健全
生产纪录档案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宣贯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农药、肥料使用,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用药、用肥和农业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本单位(个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农药、肥料管理规定,牢固树立法律责任意识。做到遵章守法,诚信经营,恪守合同,反对欺诈和弄虚作假行为。
二、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农药肥料采购、使用档案记录和农药肥料处方制度,确保不超出农药登记范围用药、随意加大用药量和用药次数,确保农产品中农药残留不超标;不采购、不使用无生产标准、无生产许可证、无肥料登记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肥料。不使用对作物、土壤、环境有害的工业废弃物、矿渣、污泥、垃圾等为原料制成的肥料。
三、严格把关,保证质量。严格按遵守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采收,要建立农产品采收上市前检验制度,采取自检或送检方式,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检验,严禁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出场上市,严把出场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锐意创新,优化服务。主动引进推广高效安全农药肥料新品种、病虫害防治新技术、肥料使用新技术,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做到“对症下药施肥”,杜绝乱施农药肥料行为,减少农药肥料对农产品和环境污染;推广使用利用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和以动植物产品为原料加工的下脚料为原料,经过发酵堆沤腐熟等无害化处理后生产的有机肥料。
五、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生产纪录档案。
六、接受监督,承担责任。深入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广大农民和全社会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使用农药肥料执法检查,本单位法人是农药肥料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对所用农药肥料负总责,自愿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和违法违规使用农药肥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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