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说好的“鼓励和规范畜牧养殖业发展”,但却在很多时候沦为一种降低征收成本的借口。如今“搞养殖”似乎也成了“高危行业”,几年前还是响应政府、村集体号召积极创业搞养殖的“先进户”,没过几年,却被告知自家是在“禁养区内违法养殖”、养殖设施构成“违法建筑”,种种罪证之下,惨遭驱逐。几年心血、几年经营,一下子七零八落,心中的委屈向谁说? 
这就是养殖户的命运?我们不信邪! 一、禁养区≠一拆了事 1、禁养区到底为何物? 很多养殖户眼中的禁养区简直是橡皮筋,需要用这个“借口”的时候哪里都是禁养区,不需要的时候,哪里都不禁养。于是,我们先看一下禁养区为何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禁止在“㈠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㈡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对县级以上政府划定禁养区的标准和流程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简言之:1、划定禁养区是有一定标准的;2、禁养区是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划定的。你的养殖场是不是在禁养区,不是几个拆迁工作人员一声令下就定下来的。 
2、划为“禁养区”就是“死刑判决”? 养殖的时候没有禁养区之说,后来才划为禁养区,现在以环境治理为名拆除不予补偿,这是很多养殖户遇到的困境。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除非养殖户们都有预测未来的神通,否则怎能预料自己的行为会违反未来的法律?法律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被划为禁养区不意味着就要无条件被拆掉,如果咱养殖在先,即使要拆除也必须要得到合理补偿。 二、未办证≠违法建筑 一纸《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打破多少养殖户的平静生活。深究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最常见的是《城乡规划法》。该法将“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或未按照)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界定为违法建筑。乍一看,好似名正言顺,弄得很多养殖户百口莫辩。 
其实,这种草率的做法以偏概全,有失偏颇。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繁杂,仅从《城乡规划法》几个条文就对养殖场的建筑进行认定,就是以管窥豹、盲人摸象。让我们一起来“识破”这种说法: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 那占用农用地搞养殖就是名正言顺的事情,根本不涉及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也就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所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实是在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下需要办理的证件。 本来就不需要办这个证,你却说我缺少这个证违法,这不是开玩笑么! 
“环境治理”或拆除“违法建筑”在现实中经常变了味道,有的部门打着法律的名义,心怀鬼胎,试图以此达到其低成本征收的目的,可谓“挟天子以令诸侯”。在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表示:“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片面的现象,从而影响到产业发展和养殖户的收益......” 不管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国家政策导向,都决不允许养殖户的利益成为某种不法企图的牺牲品。我们要擦亮双眼不被哄骗,认清自己的合法权益,做有理有力有节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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