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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工商资本下乡?
2015-01-17   来源:黄南农批网 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作者:角落   字体:【 】  浏览:39次   评论:0

编者按

近年来,工商资本参与农业经营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工商资本下乡无疑会为农业经营带来资金、观念、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现代生产要素,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工商资本参与农业经营项目出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现象,对农民利益的挤出效应也不容忽视。如何看待工商资本下乡这一现象?本期观点版聚焦这一话题。

主持人:本报见习记者董文龙

嘉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张云华

如何看待工商资本下乡的利与弊?要使工商资本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应该如何加强引导和监管?对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张云华。

1市场盈利空间凸显促使工商资本下乡

主持人:为何最近几年,集中出现城市工商资本投向农业产业的现象?

嘉宾:最近两年确实出现了工商资本、企业纷纷进军农业产业的现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以2013年中央1号文件为标志,中央在政策上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这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提供了政策保障;第二,工商企业为了拓展自己的产业,进入农业产业领域,开展混业经营;第三,社会公众对食品的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对农产品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一些工商企业通过租赁农村土地,建设生产基地,生产安全、高标准的农产品,占领农产品高端市场,这个过程有一定的盈利空间。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企业去农村“圈地”,或为套取国家涉农项目补贴,实践中不乏实例。

2工商资本应参与家庭农户干不了的领域

主持人:一度社会上关于工商资本下乡从事农业存在不小争议,您怎样看待工商资本、企业参与农业经营对我国发展现代农业会带来的影响?

嘉宾:农业现代化离不开资本,工商资本参与农业经营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农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方面,工商资本和农业企业具有一定的优势。在一些普通农户、家庭农场干不了或不好干的领域,如农业服务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工商资本和农业企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应警惕工商资本直接租赁农地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除了前面提到的“圈地”和套取补贴,现实中工商资本参与农业经营的“非粮化”甚至是“非农化”的倾向非常明显,与农民争利、对农民的挤出效应也在一些地区存在。这些现象对于保障农民权益、保护耕地与农业生产、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都具有不利影响。

3做好该做的服务,管好该管的风险

主持人:中央态度很明确,既要鼓励引导,又要加强监管。而从地方实践来看,似乎鼓励的情况更普遍?您了解到的情况如何,有没有哪些值得借鉴的管理方式?

嘉宾:对于工商资本下乡,不少地方政府持欢迎态度。这是因为首先,工商资本下乡能够为地方带来农业经营资本,有助于地方政府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同时,工商资本下乡会带来一些相应的技术、信息、理念、产业,这些都有利于地方农业产业和整体经济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对工商资本下乡保持种冷静的态度,例如苏州、上海等地。这些地区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发展较好,鉴于工商企业下乡“圈地”、经营不善“跑路”等弊端,他们更倾向于支持集体、合作社和农户来经营农业。

我国有些地方已经意识到工商资本下乡给农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对如何减少负面影响做了一些探索。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在2009年就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首先,对流转受让方开展农业经营能力审查,包括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经营项目等。其次,建立“分级审查备案制度”,流转土地一千亩以上,需经区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初审后,报区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审查。第三,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规定规模经营主体,尤其是企业经营主体,每年缴纳流转费用的5-10%作为风险保障金,政府配套补贴相应比例。武汉市也建立了“前置审查”制度,针对所有流转主体都要进行资质审查,决定其能否租地经营。

实践中,比较成功的工商资本参与农业经营的模式基本是把农业和餐饮、旅游、休闲、服务综合在一起,把农业和二三产业结合起来,也有一些工商企业种植经济作物,经济效益也很好。

4建立农户和企业更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主持人:在工商资本下乡中,农民除了获得固定的土地租金和土地上的工资性收入,能否在工商企业和农民之间探索一些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共享机制?在现实中的可行性又如何?

嘉宾:在实践中,工商资本下乡的过程中,农民获得的收入大多以固定的土地租金以及在土地上打工的工资性收入为主。在中央政策上,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同时还提出,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推动工商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让农户分享更多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这个方向很好。但在实践中,对于工商企业来讲,农民入股之后就有了一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企业不一定喜欢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也有一定风险,例如企业出现了经营风险,农民连固定的土地租金收入都难以保障。当然,实践中,农民和工商企业之间应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5应建立工商企业租地准入与监管制度

主持人:虽然我国在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加强对工商企业准入门槛、经营方向和风险控制上做出了一些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缺乏一些操作性更强的规定和指导意见。对此,您有哪些建议?

嘉宾:当前,针对农地流转中存在的“非农化”、工商企业“圈地”、基层政府强迫命令贪大求快等不良倾向,应建立农地流转准入和监管制度,尤其对工商企业租赁和利用农地必须进行严格监管。

首先,要把好农地流转准入关。农民集体及其代理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有权参与审核有意转入农地的申请者、尤其是工商企业的资格、信用、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生产计划、流转期限和面积、风险防范措施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不能允许其转入农地。农地流转应优先在相邻经营者间、优先在本村组、本乡镇范围内进行,鼓励农民规模经营。

其次,要监督转入农地的经营者的行为。农民集体有权要求经营者转入农地后应承担必要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活动、遵守当地的农业生产规则、不得破坏或污染农地、不得撂荒、不得随意改变农业用途等。对经营者特别是工商企业破坏或污染农地、随意改变农地用途等不当行为,农民集体、转出户、相关政府部门都有权利终止流转协议,收回农地承包经营权,并根据情况获得补偿。

此外,可以在农民集体范围内探索农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永久转让”制度。对后继无人的农民、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居所的农民,如果其本人愿意,可以有偿退出其农地承包经营权,但转让范围目前应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保持一定的封闭性,既促进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又可控制农地流转风险。

责任编辑:高晓川
Tags:何看待 责任编辑: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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