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凤云毛晓雅
不破不立,改革必然要打破那些阻碍发展、墨守陈规的东西。30年前的“大包干”,也是小岗村民先干起来,后来才在法律上予以承认。30年后,当我们重提农村改革的时候,又该如何看待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如何才能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提出,深化农村改革要加强顶层设计,特别是要强化法律支撑,通过法律设计为新一轮农村改革保驾护航。
农民的宅和地,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权属
农村的改革,很大程度上是和土地连在一起的。然而代表委员们表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很多方面还存在法律上的欠缺,首先要从立法上解决问题。
河北省委农工部部长刘大群代表就表示,随着“三农”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部分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滞后,甚至对重点领域农村改革构成制约和束缚。特别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方面,虽然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种,但在实践中,主体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不明确状态,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性质不明、具体类型多元化、组织形式不健全等现象。
民革中央在关于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提案中就明确提到,当前急需定义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明确“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内涵,增加承包方不得弃耕抛荒的义务,修改收回承包地的规定,完善承包地调整制度,赋予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增加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规定等。
农村改革是在城镇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走进城市。确权之后,留在农村老家的房屋怎么办?承包地是否可以继承?这些都是农民十分关心的问题,理应在法律考虑范围之内。
对此,民革中央在提案中也提到,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城乡统筹发展步伐的加快,一些农民虽然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但由于设区市范围的扩大,有些农民没有享受到城镇社会保障,却被要求交回承包土地,一旦交回则将完全失去生活保障。
因此,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可否收回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应主要依据承包方全家是否享受城镇社会保障,而非是否因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而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代表看来,立法和修法又不是一天两天能办到的,改革也不能等着法律修改和完善都到位了再进行,这就涉及到“违法改革”与“依法改革”的问题。
蔡继明说:“‘依法改革’不是依照现行的法律改革,只能是依照法律程序改革。依照法律程序就是要由立法机构授权进行试点改革,在试点改革的地区和期间可能允许有些法律法规会暂时停止执行,这就不存在违法问题了。试点改革结束后再进行总结和评估,如果效果好,就要修改或废除相关的法律;如果效果不好,乱套了,说明原来的法律还是必要的,这就要恢复执行原来的法律。这样,在修改和完善了相关法律之后再在全国推广试点的成功经验,也就不存在违法改革的问题了。”
责任编辑:雍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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