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近日,内蒙古农民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一事,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李某,因无证无照收购玉米价值达21万多元,近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这一事件一经报道,李某的行为是否应该判处非法经营罪引发争议,“现行的粮食收购许可制度”也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讨论。那么,我们应该怎么看待这件事,法院、律师、专家、农民对此又有怎样的认识? 
法院:粮食收购必须有许可证,法院依法判决起警示作用 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的农民李某来自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2014年11月到2015年3月间,李某在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非法收购玉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宣传科科长王震告诉记者,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环节都有严格的专营制度,凡涉及基础粮食或农资收购、批发等经营行为的,一定要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国家对这个基础粮食,基础粮食就是小麦,玉米,水稻,杂粮,以及成品粮;小麦、玉米、水稻,这是三种基础粮食,就是谁进行流通收购必须有市场准入许可。李某没有市场主体的身份,他不是个体工商户,他就是一个纯粹的个人,没有相关的工商营业手续;第二个是他没有粮食收购的许可,粮食收购的许可就是三种基础粮食必须办一个粮食收购的许可证。” 
王震介绍说,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判处犯非法经营罪。《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国家规定,李某显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判处非法经营罪不仅形式上于法有据,而且李某的行为实际上扰乱了市场秩序。 “他这个数额也比较大,二十一万元,上百吨,获利两万多块钱。那你说现在农村搞收购的那些人,哪个没有个工商营业执照?这个应该有哇,你说就算在农村开个小卖部开个小超市,都应该办个工商营业执照,这是一个基础,市场准入的基础,他都不具备,更别谈基础粮食的收购。” 目前,被告人李某因无证无照大量非法收购玉米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震说,这本是一件比较小的案件,法院宣传部门之所以将其以典型案例加以宣传,普法的意义更为重要。 “这个还是一个教育,教育为主,为啥我们报道这个案例呢?本身就是出于普法的目的考虑,社会教育意义比较重大。还有一个,粮食许可的制度,应该是高层的顶层设计,是国家制度和法规取缔不取缔的问题,但是这个制度它现在生效着呢,而且是公诉案件,检察院送到我们这儿了,(我们法院必须执行)。”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监管越来越松,很多人无证收粮 
很多人都不明白,为什么中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都30多年了,还不允许个人收粮呢?那么,许可证究竟该怎么办理呢?这一问题难倒了很多人。河套地区种粮大户郭大姐: “要是办证应该就是在工商上哇?还能在哪?这个事情出了以后我们也是(才知道),过去觉得收个玉米么应该就是自己的行为哇,办个证就行了,至于办证怎么办,还不太清楚。” 山东菏泽鄄城县粮食收购商卢师傅从事粮食收购几十年,他表示,以前收购粮食确实需要办证,但现在监管的越来越松: “那我们没有,我们有工商上办的工商管理执照,再一个从2002年的时候,粮食局发过经营许可证,这几年也不给发了,也不管了,再一个我们也就是做很小的生意,并不是经营粮库一大片,也就是家庭作坊式的,很小的。每年就是老百姓卖的多一点咱就多收一点,老百姓卖的少就少收点,一般情况下也赚不了多少钱。” 卢师傅说,在他们镇上,像他一样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纪人有十几个,大多没有办理任何证件,因为很多人都是短期经营,没有必要办证: “我们这里干这个的很多,我们一个镇上就有十几家子,你像我就是到工商部门有个营业执照,拿上几千块钱的税。现在有的人什么税也不纳,弄上两间房子就收了,因为人家干上几天就不干了,玉米下来人家收上两天就打工去了就不干了。” 专家:粮食许可证制度有存在必要,但应该改 
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主任由莉雅表示,目前“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对于大的粮食收购商来说,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 “他作为粮食收购人,他在收购、买卖、存储的过程中,他是需要资质,对这个所谓的经纪人如果不进行控制的话,谁都能来收,谁都能来卖,但是如果他没有相应的存储条件的话,会造成我们粮食的污染,粮食是否过期等等,这些都没有监管的话,对我们老百姓是不负责任的。” 但由莉雅同时表示,因为种粮效益低,这些年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越来越短缺,种粮成了老人和妇女的事,粮食丰收后的卖粮,也面临着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地区很多小的粮食经纪人在粮食收购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在收购过程中,直接就能够把从农民手中收到的粮食卖到粮库,不存在存储带来的问题,因此,法规应跟上时代和形势的要求,在监管的同时,应该放宽对他们的限制: “有没有必要根据现在的形势进行修改和完善,也是有必要的,因为我国的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比较靠前了,现在社会在发展,一些情况可能也出现了,可能与当时的法律也不是完全匹配了。”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副院长郑风田则表示,粮食收购许可制度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主导资源配置,相关规定应该进行修改。 在郑风田看来,应该废除粮食收购许可制度。他认为,这违背了农村基层实际,现在的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政府鼓励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而收粮就是产后服务。 “我们国家有很多条例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已经过时了,但是你要真正追究起来可能还真有这个条例。怎么把这些过时的条例根据现在的情况,去把它修订或者完善?准入条件在新的条件下应该废除,就像咱们国家现在创业,就从过去的审批改为备注。” 来源: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 记者:王丰 // 编辑:夏恩博 // 监制:张磊 中国乡村之声原创作品,欢迎转发转载,但请务必注明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乡村之声”,并保持转载内容的单独完整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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