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进城务工的女性朋友越来越多,许多人都会选择中小企业,或者找个临时的工作,干一段日子就回家了。不过,无论时间长短,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是大家必须要了解的事情。尤其是女性会比男性牵扯到更多的怀孕、带孩子等问题,也就更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别在务工过程中受欺负、也别给自己设置绊脚石。今天,咱们就通过一个案例,给怀孕或打算怀孕的女性朋友提点建议。 
案情始末 某公司职员小希怀孕,但她并没有将怀孕的消息告知公司。随后,小希陆续向公司提交了几份累计超过四个月的病假条,公司派人到医院进行核实后发现小希提交的所有病假条都是假的。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立即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随后,公司要求与小希解除劳动关系。小希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仲裁裁决驳回了小希的申请。 
我国《劳动合同法》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但是怀孕职工小希被单位开除了! 劳动仲裁还说公司没毛病!为什么? 律师解答: 
高占强(北京永轩律师事务所) 1.开个假的病假条这么严重吗? 这事很严重!开假的病假条很有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病假条属于医疗机构出具的公文或证明文件,对于倒卖虚假病假条的出卖方而言,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涉嫌触犯我国刑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对于购买者来说,涉嫌对用人单位的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欺诈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或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公司完全可以对其做旷工处理,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小希处在怀孕期,也能被开除吗? 国家对于处在“三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有专门的保护,但是并不等于可以以此名义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本案中,小希对单位规章制度的违反,并不能成为丧失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理由。二者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我个人认为,应当首先保护守法者一方的权利,即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建议用人单位在行使解除权时,也要考虑小希有孕在身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小希适当补偿。否则,权利的天平就会失衡。 
3.对于处在“三期”的女职工,有哪些提醒?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部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这其中有几条规定大家可以了解熟悉一下。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这里面规定的项目都是处在“三期”的女职工可以要求的。如果有个别用人单位任性违法违规,建议:首先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最后还可以找到法院讨公道。 
主持人 天晓说: “三期”妇女受保护,单位千万别任性。投机取巧不可取,遵纪守法是正途! 内容来源:中国乡村之声《举案说法》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综合 编辑:王居蔚 // 责编:白晨 // 监制:汪群均 中国乡村之声原创作品,欢迎转发转载,但请务必注明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乡村之声”,并保持转载内容的单独完整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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