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也会遭遇合同诈骗吗?当然!传统的农业生产销售遇到合同诈骗的情况比较少。但是,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日益扩大,农业生产经营中签订合同的事儿也就多起来了。由于农民普遍防范意识弱,并且信息不对称,因此遭遇合同诈骗的风险也就增加了。 案情回顾 2014年7月21日,马某伪装成甘肃某药堂药业有限公司采购员,以收购中药为由,与小林签订了中药材买卖合同。小林按合同约定,销售给马某名贵中药材党参46224千克、黄芪54130千克,价值共计221万多元。收货后,马某以公司领导不在或开不出发票为由拒不支付货款,而且关闭手机不知去向。9月5日,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将犯罪嫌疑人马某抓获归案。马某对其虚构甘肃某药堂药业有限公司名称,伪造公章,与受害人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诈骗受害人小林中药材共计价值221万多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受访嘉宾: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郎克宇 1、搞种养殖的农民最发愁的就是销路问题,因此订单一来很多人就会放松警惕。陌生的采购员上门,有什么办法能够核实他的身份? 郎克宇律师:可以详细谈论公司的信息,观察对方对公司、产品的了解程度;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该人员个人身份证明、单位证明、公司授权委托书,根据信息可致电单位查询此人员是否为在职。 2、签订的中药材买卖合同也是假的,公章是对方伪造的,合同的真假怎么甄别?需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去防范风险? 郎克宇律师:签订合同前,应查清人员、公司是否真实、合法存在,核查合作方的各类执照、许可证。通过调查工商登记材料,了解合作方真实有效的企业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身份等信息,并且尽量到合作方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合同事项,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如对方人员提供情况互不相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最大限度避免在未收足货款就发货。 
3、小林肯定是先发货再收货款,才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发货与收款一般在合同中怎么约定比较能保护双方的利益? 郎克宇律师:可要求同时履行,或着先付款。《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4、发货之后才发现对方人间蒸发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郎克宇律师:本案中小林是在未收货款情形下发货,所签订的合同与对方信息也是虚构的,没有什么自救空间。对方行为已涉嫌犯罪,应当把相关的证据材料保存好,及时报警处理。 5、合同诈骗会导致财货两空,危害极大,怎么做能够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 郎克宇律师:合同欺诈现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导致经济领域出现严重的合同信誉危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权限,比如合同一方是企业,就需要注意该企业是否在正常经营、是否已经年检。代表企业签字的人员,是否具有企业授权等方面。 第二、审查合同签订内容是否合法,尤其注意关键条款的审查。审查合同内容首先要熟悉该合同所涉及的每个环节,并且要结合合同每一条款进行综合审查,以防合同当事人设置陷阱进行欺诈。 第三、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许多合同条款数量众多、内容复杂。因此,一定要注意此种合同是否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并且要尽可能避免具有争议的条款。 第四、在合同交易中尽量要求对方先付款再交货。 来源: 中国乡村之声《举案说法》 编辑:康乐、王居蔚 // 责编:夏恩博 // 监制: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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