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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 财政部发布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通知
2015-08-12   来源:扬州农批网 中国网山东 作者:电波妹   字体:【 】  浏览:68次   评论:0

中国网山东聊城8月12日讯 财政部网站11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8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具体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

附件:

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序号税 号化 肥 名 称

128342110肥料用硝酸钾

231042090其他氯化钾

331043000硫酸钾

431052000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531053000磷酸氢二铵

631056000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Tags:通知 责任编辑:电波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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