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正式发布《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试点地区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
长久以来,农村的宅基地和农民的住房财产是不允许用于抵押或者担保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等工作提上议程,而《意见》的发布,意味着这项改革正式进入了“破冰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李长安认为, 《意见》从制度上对农民提供这两项抵押担保物以获取金融机构融资贷款的做法做出了保证,但对农民两项抵押贷款的条件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李长安:目前,改变农村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已成为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首要解决的就是农民普遍缺乏抵押物的困难。此次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农民可以将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的财产权等“两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这就从制度上对农民提供这两项抵押担保物以获取金融机构融资贷款的做法做出了保证。当然,《意见》对农民两项抵押贷款的条件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必须要有规范的确权登记,农户自身土地流转与宅基地流转的意愿较强,以及当地农村的信用环境较好,配套政策较为健全等。 毫无疑问,该项政策对于急需资金的农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利好。
那么,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对于咱农民来说,该如何实际操作,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李长安提醒农民朋友,要明确资金需求,增强风险意识。
李长安:这里面有几点需要提醒农民朋友:一是确实要有生产和经营性的资金需求。如果没有生产经营性的资金需求,只是从银行套出钱来搞别的投资,甚至进行炒股、放高利贷等高风险的行为,那是绝对不允许,也是不应该的。二是必须要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具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才能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宅基地等住房财产权拿去银行抵押贷款。此次《意见》的实施,也是顾及了保障农民的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两项权利。如果抵押出去后自己没有了其他收入来源,又没地方居住,那也是不妥当不明智的行为。三是必须要有风险意识。任何抵押贷款都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生产经营不善、抵押物价值的变化等等。任何人不能因为到期无法还款而不去履约、恶意毁约,须知这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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