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社定义 世界上的农民(业)合作社按其事业内容可分为两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综合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我们较熟悉,是指合作社主要从事单项事业,如产品购销等经济事业或信用保险等金融事业。它是北美和西欧国家农民合作社的主要形式,是与其农场大规模土地经营面积和发达的农村社会分工相适应的。 农民综合合作社,我们较陌生,我国内地也尚未确立这一理论概念。实际上,它类似于韩国和日本的综合农协和我国台湾省的农会。韩、日的综合农协,既从事产品购销等经济事业,又从事信用保险等金融事业,以及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韩、日综合农协适合于农家小规模土地经营面积(两者户均耕地面积均为
1.5公顷左右)和农家生产、生活尚未分离的情形。 发达国家合作社发展优势 
韩、日综合农协的最大优点是,通过金融合作,有效解决了农民及其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的难题。例如,1961年以前,韩国农协依《农业协同组合法》只能从事农产品销售、工业品购买等经济事业。而农村金融事业,则由农业银行依《农业银行法》从事。由于农协不能从事金融事业,所以它要从事农民所需的产品购销等经济事业往往无资金保障。
1961年7月29日韩国颁布施行的《农业协同组合法》明确规定:取消农业银行,由农协兼营农村经济事业和金融事业,即综合农协。它通过金融合作带动农村经济事业的发展。日本农协系统的中央农林金库是闻名世界的农村合作银行。 我国之所以难以破解农民及其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的瓶颈,症结就在于,农村没有完善、发达的合作金融。我国和韩日的农业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地理位置、作物品种、家庭经营、户均耕地面积、汉字文化背景等方面。因此,韩日综合农协对我们甚有借鉴意义。 我国合作社发展短板及解决办法1我国合作社理论研究应明确提出“农民综合合作社”这一科学概念 有些人把从事多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亦称为农民综合合作社,这一提法不妥当。划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唯一基准是,农民合作社是否兼营经济事业和金融事业。笔者认为,农民综合合作社可定义为:以农民为主体的民主兼营经济事业和金融事业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我国应抓紧修订《农民合作社法》 修订《农民合作社法》,主要就农民综合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出规定。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应规定其为农民综合合作社;不开展信用合作的,仍称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我们应鼓励农民综合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存,取长补短,相得益彰。新的《农民合作社法》亦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因为这两者本来就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只是人为地异化了。 3、引导新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积极开展产品购销等经济合作 农村信用社异化的现实证明,脱离农村经济合作的农村合作金融是没有生命力的。我国农民合作社模式应是:以农民综合合作社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辅。这有利于农民综合合作社掌控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4、各级政府和高等院校应下大力气培养农民综合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才 由于农民综合合作社业务比专业合作社复杂多样,所以亟待培训农民综合合作社理事长和经理人员等,使他们真正地既懂经济又懂金融。中央早在2008年就提出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但至今成效甚微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农村匮乏这方面经营管理人才是不可否认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只有青岛农业大学设立合作社学院,其他高等院校都没有设置合作社专业,这是我们匮乏合作社高等人才的重要原因之一。 小编叨叨叨 目前,虽然国家对合作社的支持越来越大,但是合作社的发展还存在较多短板。资金短缺、农产品滞销等问题,对一个普通合作社来说,是关乎存亡的重大问题。但是,发现问题,就可以解决问题,农业作为朝阳产业,一定可以走出适合自己的一条道路。当然,下田之外,还可以交给农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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