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基本上每家每户都会承包一定土地来进行种植经营,在我们的普遍意识里,这个土地就是我们的,我想对这个土地咋用就咋用,比如说我想葬坟就葬坟、想建房就建房、想烧砖就烧砖等等,这土地是我的,我难道还不能对我自己的土地做主了? 
基于这样的认识,目前在农村,很多基本农田等农用地上新建了大量的住房,有的还被坟墓占了,以前好好的大片地,现在埋葬了几十座坟墓,土地被这些坟墓分割得七零八落,难以有效利用,甚至有的还用来开工厂、挖沙采石等。由于很多地方对农村的土地缺少合理的规划利用,同时,执法又过于顾忌很多农村习俗,这些情况目前在农村比较普遍。

那究竟我们的农民有没有权利在自家农用地上建房、葬坟、挖沙采石、开矿等等权利呢?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并不简单。这需要上升到一定国情高度和历史高度来看待,如果是在以前,我们人口数量不如此庞大,我们的国土面积不这么小,我们对土地的管理可以稍微放松一下。但是今天,我们国家面临的是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人均耕地少,农用地资源匮乏。要想保障到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必须确保一定的耕地红线不可破。而这个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就需要对耕地采取强硬的管理措施,不能乱占乱改变用途。这是我们每一个人必须为我们自己、为了全社会、为了自己的子孙后代,保护好可用来生产粮食的一定土地的义务。 
所以,在《土地管理法》中才提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中央也三令五申的要求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对在耕地上建房、葬坟、挖沙采石、烧砖采瓦是绝对不允许的。 具体来说,我们在自己的土地上干这些事,究竟侵犯了谁的权利?除了我们自己以外,也同样侵犯着别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有的土地被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而我们农村的土地基本上均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土地,通过我们的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组)发包给我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进行经营管理。 
村民通过向集体承包一定的土地来从事农业生产,其所承包的土地所有权并不属于他自己的,没有对土地处置的权利,更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的权利。承包土地的农户有的只是承包权,只能对土地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因此,土地虽然承包给了农户,但是它的权属性质并没有改变,我们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等,不能轻易的认为没有侵占到任何人的权利,其实我们侵犯到的是集体的利益、集体的权利,这样说来,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那我们这样做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罚款一般是耕地开垦费的两倍以下。 
一句话总结,土地是集体的,若需要改变其用途,最好先进行报批,履行一定手续后再行利用。 图文|山魈 欢迎订阅农记,一个只说我们农村人故事的“大杂院” 本文为头条号作者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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