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28 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17-04-21 吉林市检察 
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十大优秀监督案件。吉林省检察机关报送的2件案件从全国100多件案件中脱颖而出,成功入选优秀监督案件。 1 吉林王殿玺等盗伐林木案立案监督案件 
选送参评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 承办单位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殿玺担任吉林省蛟河市龙凤林场经理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主管生产副经理安辉共谋,在未经审批的青良子、长山等四个林木伐区进行非法采伐,采伐林木6500余株,核立木蓄积4050余立方米,其中珍贵树种2700余株,核立木蓄积1980立方米。王殿玺将上述木材销售后,共计得款1000余万元。在王殿玺授意下,犯罪嫌疑人张振涛(龙凤林场技术员)、李海莉(龙凤林场统计员)将非法采伐林木的统计账外账销毁,并按林业局审批指标编造虚假采伐作业费票据,掩盖盗伐事实。王殿玺将销售款中的480余万元未入账,由其经手支配,将其中的79万余元,以发“奖金”的名义集体私分,其余部分款项伙同安辉、张振涛、李海莉私分。 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受理案件后未对该案立案。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从林业部门和采伐现场调取证据后,认为该案涉嫌盗伐林木罪,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监督过程 2016年3月21日,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接到龙凤林场员工举报龙凤林场领导盗伐林木,而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对案件既不作出立案决定,也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久拖不决。该院刑事检察部接到举报后,首先从具有审批权的林业部门入手调查,掌握林场当年采伐审批总体情况,并调取了林场当年的所有采伐批复手续,一一筛查、认真梳理,详细了解该地采伐审批状况。为了保证案件监督质量,办案人员还邀请林业公安干警一同调查,根据先行调取的审批手续数据,与林业公安民警逐一到该林场的施业区进行精确测量,查出具体采伐米数和确定被采伐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株数。在确定被盗伐林木涉案数额后,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殿玺、安辉的行为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3月30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监督效果 2016年12月23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殿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安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振涛、李海莉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通过监督公安机关对王殿玺等四人立案侦查,在震慑了违法犯罪、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的同时,蛟河市林业局对辖区内的所有国有林场也进行了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知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充分起到了预防警示作用。 评析意见 本案是一起成功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以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了群众的好评和信任,大大提升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改变固有“坐堂办案”的模式,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主动出击,及时从林业部门调取采伐审批情况等证据,并适时邀请森林公安干警一同赴现场勘查,确保了案件监督质量。在震慑违法犯罪的同时,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还积极履行综合治理职能,延伸法律监督效果,促使林业部门对辖区所有国有林场进行整改,起到了预防警示作用。本案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实现预防功能的典范,为今后监督同类犯罪案件起到了示范作用。 2 吉林四平市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移送 生产、销售假药系列案立案监督案件 选送参评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 承办单位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在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工作中,吉林省四平市检察机关重点针对药品领域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的案件进行监督,并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调查。通过调查走访,分析研判,发现四平市地区存在五个共性问题,对此,四平市两级检察机关赴各地市药监局调取卷宗,认真审查,锁定四平市食药监局共有24件案件属于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立即向四平市食药监局发出4份检察建议,监督其移送24件案件。检察建议下发后,四平市食药监局将24件案件全部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24件案件全部立案侦查。 四平市检察机关监督移送的24件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分为五种情况: (一)四平市薄板烧伤医院生产、销售未经检验的薄板烧伤、烫伤膏案。根据《药品管理法》第3条,“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四平市食药监局认定四平市薄板烧伤医院生产、销售假药,处以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862元、罚款20178元,同时责令停产整顿30天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生产、销售假药,只进行行政处罚,犯罪案件线索未进行移送。 (二)公主岭市春风大药房从无经营资质个人购进药品案等7件案件。四平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卷宗中认定上述7家药店销售假药,但未按销售假药进行处罚,对犯罪案件线索未进行移送。 (三)梨树县泉眼岭乡平安大药房从无经营资质个人购进药品案、梨树县小宽大药房从无资质个人购进“肠炎康胶囊”等五种药品案。梨树县泉眼岭乡平安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骨风康丸”,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反馈单鉴定为假药;梨树县小宽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肠炎康胶囊”等五种药品,四种药品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为劣药。左炔诺孕酮炔雌醚片鉴别为假药。以上2件案件执法人员认定为劣药,未对犯罪线索进行移送。 (四)铁西区国药商店从无经营资质个人购进“左炔诺孕酮炔雌醚片”案等11件案件,被检单位均未能提供药品购进票据。依据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以上11家药品抽检的药品所检项不符合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药品的伪劣不作认定,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进行行政处罚,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伊通县民族医院、四平中山妇科医院、四平市胃肠专科门诊无制剂许可证而制售药品的案件。四平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认定上述药品应以假药论处,但未将3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监督过程 2015年3月9日,吉林省院下发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的通知后,四平市院及时部署,决定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契机,对近年来危害药品安全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摸排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线索。2015年3月17日,四平市人民检察院调取了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2014年行政执法卷宗共计533册,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24件,同时四平市食药监局还存在行政执法取证不到位、执法程序不完善、扣押没收药品处理情况不明等问题。针对四平市食药监局存在的问题,2015年4月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向四平市食药监局发出4份检察建议书,建议四平市食药监局对应当移送的24件涉嫌犯罪案件线索进行移送,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进行整改。四平市食药监局接受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建议,将应当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24件移送公安机关,四平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 监督效果 截至目前,现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系列案件共有17件18名被告人被法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均被并处罚金。 评析意见 该案是四平市检察机关顺应人民群众对医药市场安全期待,主动出击依法行使监督权,促进严厉打击药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四平市检察机关以开展两个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对食药监部门近年来查处和移送的案件进行了细致的摸排和审查,并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24件,切实防止了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有力打击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机关通过对这些系列案件的监督,促进了食药监管部门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11年至2014年四平市食药监局共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3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后,2015年四平市食药监局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34件,2016年至今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14件,加大了执法监督和查办违法案件力度,药品市场得到了有效净化,专项监督活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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