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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会主任因职务侵占罪获刑
2017-05-08   来源:三明农批网  作者:阳光少女   字体:【 】  浏览:59次   评论:0

本报讯(实习记者 关振瑛)石某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与某煤气化公司私自签订荒坡租赁合同,并从中获利39万元。近日,太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石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查,石某是太谷县侯城乡北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4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石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村委会议集体研究的情况下,私自伪造会议记录,将北庄村集体土地五坡背荒地租赁给山西某煤气化有限公司,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荒坡面积约350亩,租赁期限30年,租赁费每年2万元,共计60万元,分三次付清。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分六次支付租赁费共计39万元,石某让该公司将租赁费39万元全部存入其个人账户,并于2016年6月6日全部支取。之后在纪委调查中,石某先期拒不如实交代,并伪造虚假合同试图逃避调查,后在纪委深入调查掌握证据的情况下,石某才如实交代了事实并将30万元退还至太谷县侯城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利用其担任北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属于村集体的39万元租赁费截留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石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出部分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被告人石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90000元。

采访手记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农村干部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不仅利用职务之便,还利用管理等方面的漏洞,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大肆侵吞钱财。尤其是一些村干部仗着自己曾为农村建设作过贡献,就不太注重提升自己的思想修养,加之法治观念淡薄,很容易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资本,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为防止更多的村干部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就需要加强法制教育,让这个特殊的群体更好地筑牢思想和法律的防线。另外,要强化民主公开,筑牢监督防线,可以通过规范村务公开形式,完善工作档案,便于上级督促检查村务公开情况,也有利于群众随时查阅监督,通过制度的完善来堵塞贪腐的漏洞。

Tags:任因职 责任编辑:阳光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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