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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强占侄媳果园 法院强制执行排除妨害
2017-05-08   来源:邢台农批网  作者:小龙   字体:【 】  浏览:30次   评论:0

叔强占侄媳果园 法院强制执行排除妨害

2017年5月5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组织该院执行局全体干警,由分管副院长蒙德优带队,对一起排除妨害案进行强制执行。

据了解,2009年,被申请人黄某福和第三人韦某共同与环江县思恩镇清潭米洞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该屯的水田共计44.3亩进行砂糖桔种植,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与生产队签订合同后,即自行划分承包田,分开各自独立经营,其中被执行人黄某福分得21.8亩。

独立划分经营后,被申请人黄某福另外租了邻屯1.2亩的田地,合计23亩。2009年3月,被申请人黄某福邀请侄子黄某亮入伙。此后,果园的一切经营管理及工作全部交由黄某亮一人完成,被申请人夫妇此后也到县城做其他生意。黄某亮参与被申请人合伙经营果园后,便一个人独自经营管理种植果园,直到2011年底开始有收成。

黄某亮与被申请人合伙经营果园期间,2011年6月,申请人覃某白与黄某亮登记结婚 ,入赘到覃家当女婿。2013年3月,被申请人黄某福与黄某亮达成口头协议,将共同承包的果园分开独自经营管理,自负盈亏,并将合伙经营管理的果园,面积及土地的果树分成5等份,被申请人得3份,黄俊亮得2份,即黄某亮分得9.2亩,其余的13.8亩归被执行人所有,并现场人工筑出水沟明确双方分界线。2013年分开经营后,黄某亮即把租金交给被执行人代为向生产队缴纳。

此后,黄某亮夫妇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合伙分配后的果园,不幸的是,黄某亮因过度劳累,身发疾病,救治无效,于2013年10月去世,由申请人覃某白继续独自经营管理至今。2013年申请人一方独自经营果园后,被申请人多次通过制造事端,采取非法手段,武力强占已经分割好的果园,两方发生剧烈冲突。2015年12月,覃某白将黄某福诉至法院。

2016年6月,经环江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被申请人与黄某亮生前共同合伙经营的23亩果园中的9.2亩果园由申请人一方共同经营管理,地上附着物归申请人一方共同所有。判决后,黄某福因不服上诉,2016年11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判决生效后,黄某福已果园为自己所有为由,坚决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覃某白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环江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黄某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行将9.2某果园归还给申请人,但被执行人黄某福依旧拒不履行义务。期间,环江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对被执行人黄某福做思想工作,但被执行人黄某福仍然态度恶劣,对执行干警的劝解置之不理。环江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5月5日,环江法院到现场执行任务,为保证整个执行过程的公开、公开、文明,该院邀请检察院到现场依法进行监督,并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经过3个多小时的努力,在原来明确双方分界线人工筑出的水沟旁拉起了三条百余米长的钢丝线,将双方所有的果园面积进行重新划分,至此,本案圆满执结。

据悉,这是环江法院开展“集中执行周”活动的一个缩影, 为全力破解执行难题,环江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整合力量开展“集中执行周”工作模式,每月第一周举全院之力,联合开展集中统一执行行动,对拒执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促进案件执行,尽最大努力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集中执行周”充分体现了法院以实际行动破解执行难问题的信心和决心。

Tags:强占侄 强制执 责任编辑: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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