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农村宅基地作为一个特殊的存在,一直延续至今。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部分人在城镇或城市购买了房产定居下来;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农村逐渐城镇化,许多农村土地房屋面临着拆迁,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深化以及2017年宅基地新政策的出台,农村户口越来越值钱,相应地,农村的土地也在升值,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宅基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大家对自己的宅基地也很是敏感,就怕自己的家有丝毫闪失。眼下,很多70、80、90后们可能都有一件很关心的事情,那就是一部分人十几二十几年考上大学离开家乡时,将农村户口迁到了城市,或者后来因为工作原因将户口迁到了城市。50、60年代的父母是土生土长的农村人,在农村有承包地和宅基地,可是现在农村的父母年岁一年年的老去,他们名下的房屋和宅基地又如何处理呢? 
子女是城市户口,能继承老家父母的房屋和宅基地吗?如果不能继承,那么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又该何去何从如何分配呢?农民的利益又是否会得到保障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如果农民要建房子就需要申请宅基地,而宅基地是农民的福利,也就是说,只有农村户口才可以去取得宅基地,而且只要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但是农民对其宅基地不拥有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原则,非农村集体成员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不过不能翻盖重建,等到房屋自然消亡,村集体将收回宅基地。 也就是说,已经是城市户口的子女,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你可以继承使用,但是一旦房屋倒塌损毁之后,你不能在上面继续盖新房,村集体将会对宅基地进行回收。 
因为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农村人口越来越少,土地和废弃房屋越来越多,甚至出现很多空心村,这种情况越来越多,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农村房屋和宅基地闲置过多的问题。并且伴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生效实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农村宅基地的登记问题,关于宅基地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这中间就有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在城镇化过程中如果父母在老家的宅基地和房屋遇到征地、拆迁的情况,非农户口的子女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如果父母在农村有留下的房产,而子女属于非农户口,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和村集体成员一同获得拆迁补偿的。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另一部分是对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而农村宅基地地上建筑物属于产权人所有,无论子女户口是否在农村,子女都有权依法继承地上建筑物补偿,一般是以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置换补偿两种形式。 
我国宅基地因无偿取得和无成本留置造成目前闲置数量惊人的现状,因实行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在面临征地拆迁等情况时,缺乏监管,极易造成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失去宅基地这耐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加大贫富差距。 我国宅基地改革目前面临的情况是因无偿取得、无成本留置造成宅基地资源浪费,数量惊人。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宅基地基本上都是实行福利性分配和无偿无限期使用,加之农房继承等事实行为以及祖宅不卖等风俗习惯,农村“一户多宅”和超标占地现象较为普遍,以及受“叶落归根”等传统观念束缚,不少外出打工人员在家乡的宅基地上建起新房,却不去居住,或者迁居城镇后,不愿将原有宅基地复垦或交还给集体经济组织,造成人走房空、建新不拆旧,不少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浪费数量惊人。 
随着2017年新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出台,农村闲置的建设用地将会被村集体回收,予以重新分配给农民,实现农村土地的综合利用。 农村土地管理体系不完整,缺乏监管。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集体土地是否流转怎么流转,应尊重农户的意愿和想法,进行村民集体商议,但一些镇、村干部却一手包办,村民自治制度在某些村组形同虚设,农民的决定权被架空甚至个别基层党员干部存有特权思想,工作独断专行,自己给自己制定规划,自己给自己当裁判,把本不该出让的土地强制流转,肥了自己,苦了群众。 因为城市化的推进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展,一些城镇用地需求量激增。在此背景下,一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随之而来的大额拆迁款对经手人员诱惑巨大。再加上个别地方的补偿款下发到村镇后,上级监管形同虚设,一些定力不足的基层干部往往难以把持自己,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截留,缺乏监管,谋取暴利。另外,还有一些村干部选择对农村土地直接违规承包经营,坐地收财,挤占农村生产资源,损害群众利益。 
农村人口大量进入城市,没人种的土地和没人住的废弃房屋会越来越多,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本意在给农民的利益加一层保障,确保宅基地的乱象被重点整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一部分人在宅基地确权的时候,失去原本的房屋所有权,还有一部分人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而强化宅基地的使用权,原本也是一项可以提高广大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但受当前我国部分宅基地权属不清、权能不明、不能流转的影响,作为农民基本生活资料基础的宅基地并不能获得更大的效益,部分农民的权益也没有得到保障,制约着农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进一步扩大了贫富差距。 随着房地产税法纳入人大预备及论证项目,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是否收取房地产税也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如果归集体所有但农民可以永久使用的宅基地纳入房地产税征收范围,作为地方政府补充税收的房地产税,必然面临着向谁征税和征多少税的问题。农村的房子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的房子是不值钱的,如果再又征收房地产税,对于农民来说无异于会增加负担,导致更多的农村土地和宅基地闲置。 
森林大宗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不管是在收入、教育、医疗还是公共设施等方面城镇的受益远大于乡村,中国经济总体上呈现为城市经济发达、农村经济薄弱的局面。房屋和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资料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合理继承以及征地拆迁补偿能否到位,不仅关系到农民财产权益的保障,而且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繁荣,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文/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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