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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被砸成重伤 家人代签赔偿协议被判无效
2012-01-16   来源:黄冈农批网  作者:高富帅   字体:【 】  浏览:32次   评论:0

农妇在果园打工被砸成重伤

家人代签赔偿协议被判无效

■核心提示

原告苏娟在果园打工期间,正遇台风天气,大风大雨把收果棚掀翻,把苏娟压伤,受伤严重,骨折并截瘫。丈夫卢强与被告签订赔偿协议,但鉴于该协议的内容关系到原告重大切身利益,任何人包括其丈夫非经本人授权均无权代原告处分或放弃基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利,而该份协议签订时,卢强并未取得原告授权与被告协商而立,依法应为效力待定,须待原告苏娟事后予以追认方为有效。庭审中,原告表示对此并不知情且对协议内容不予认可,故该份协议应属无效。(文中人名为化名)

本报记者/陶明霞 通讯员/程美然 梁新灵

法院判决

阳西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限被告张某、陈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79377.24元给原告苏娟。

二、驳回原告苏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经过

①受雇收荔枝被果棚压伤

据了解,2008年7月间,苏娟受雇在阳西县上洋镇的一家荔枝收购点做荔枝分拣、包装工作,每日工资50元,按日结清。

2008年7月13日,遇台风恶劣天气,原告在收购点劳动期间收果棚发生倒塌意外,导致苏娟被压伤。

事故发生后,负责该收购点日常管理的张某、陈某将苏娟送往阳西县上洋镇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苏娟于当天随即又被转送阳江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008年7月14日,苏娟又转到广西玉林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

②三级伤残失去劳动能力

据了解,苏娟属农业人口,且无固定收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阳西法院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广东创世纪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该鉴定所于2010年9月7日作出粤创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2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苏娟的损伤符合被重物砸压间接作用所致。(二)苏娟的腰部损伤导致下半身瘫痪属人身损害Ⅲ(三)级伤残。(三)苏娟日常生活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原告因本次鉴定支付鉴定费用2200元。

③丈夫代签赔偿协议

在原告苏娟受伤住院期间,原告的丈夫卢强与两被告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并于2008年7月25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二00八年七月十三日因大风大雨至果棚仔倒塌压苏娟致伤,需入院治疗;乙方张某、陈某同意补助医疗费30000元(叁万元)给苏娟,本补助系一次性交齐,以后苏娟一切医疗费其他一切费用、法律责任都与张陈两人无关,此协议双方同意签名即生效。特立此协议。甲方代表卢强、乙方张某”。

④不认可代签协议,要求被告赔偿96万

苏娟认为,她是在受被告雇佣工作时被棚仔压伤致残,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52341.26元、误工费442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50元、护理费47346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2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345195.2元、后期护理费4314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965898.1元(扣减两被告已支付的赔偿款30000元应为935898.1元)。

对于丈夫卢强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苏娟表示对此并不知情且对协议内容不予认可,故该份协议应属无效。

而被告认为,他们与苏娟并不属于雇佣关系,且已签订赔偿协议,认为原告苏娟诉请显然没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

焦点争鸣

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阳西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雇佣关系的存在与否,是被告承担雇主责任的基础。

所谓雇佣关系,指当事人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此契约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可认定成立。双方劳务关系的是否存在、劳务提供的有无是一种外在事实状态,依外观表象足可识别。因此,一方对另一方的劳务提供实施了现实的控制监督,可认定雇佣关系的存在。

本案中,原告苏娟在收购点从事荔枝分拣、包装工作,必须按照被告安排的要求进行,受被告的控制、管理与支配,并由被告按日结算、支付工资,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发生事故时,属雇佣期间,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故被告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代签协议是否有效

关于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权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第一、法律规定;第二、有关机关指定;三、被代理人的授权;四、表见代理。本案情形显然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种情形,本案中,卢强虽在协议上签名代表苏娟,但苏娟对此予以否认,又无书面委托,被告方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也不属于授权委托的第三种情形。对于第四种情形的表见代理,其成立应当具备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且相对人须为善意无过失。表见代理制度适用于一般民事行为或合同行为。通常,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基于配偶身份代表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可视为表见代理行为,但一般限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或为家庭事务方面。

阳西法院认为,协议上“甲方代表卢强”虽系原告苏娟的丈夫,其身份较为特殊,但鉴于该协议的内容关系到原告重大切身利益,任何人包括其丈夫非经本人授权均无权代原告处分或放弃基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利,而该份协议签订时,卢强并未取得原告授权与被告协商而立,依法应为效力待定,须待原告苏娟事后予以追认方为有效。

庭审中,原告表示对此并不知情且对协议内容不予认可,故该份协议应属无效。但应对协议上原告被倒塌的果棚压伤及两被告已赔款3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Tags:农妇被 成重伤 责任编辑:高富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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