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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免除赔付责任
2012-05-07   来源:海西农批网  作者:belldanby   字体:【 】  浏览:44次   评论:0

■ 本报记者记者/邓雪婷  通讯员/林远侦 冯馨莹

驾驶人所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与肇事车辆车型不一致,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法院判决,根据合同约定

要点提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公司可以在与车主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驾驶人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一致,若出现被保险车辆与驾驶者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保险公司得以免除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责任。

【事故回放】

肇事车辆承担事故全责

2011年3月28日,被告陈某驾驶皖19-XXXXX变型拖拉机超越同方向行驶的洪某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右侧车旁与洪某某、摩托车乘客李某身体发生括擦,造成李某、洪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洪某某、李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自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5月7日止,洪某某花费医疗费合计14917.70元;李某花费医疗费合计16280.27元。

另据查,肇事的皖19-XXXXX变型拖拉机的注册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被告梁某为该车辆的实际车主,被告陈某是被告梁某雇佣的司机,被告陈某驾驶该变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履行工作职责。变型拖拉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两原告曾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被告支付部分医疗费,但都遭到被告的拒绝。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两原告损失共14920元(包括医疗费10000元、两原告的护理费共4920元);二、被告陈某赔偿两原告的损失共25297.97元;三、被告梁某对上述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四、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某保险公司不同意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认为该案是交通事故案,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内审理,至于超出交强险部分,原告对保险公司没有请求权,保险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侵权关系,亦不存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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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交警的事故认定没有异议,被告陈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广东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结合原告的请求,原告洪某某、李某应得到赔偿的合理经济损失为40217.97元。因变型拖拉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变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洪某某、李某医疗费、护理费共14920元,不足部分经济损失为25297.97元。本案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被告陈某是被告梁某雇请的司机,被告陈某在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故被告梁某对被告陈某应该赔偿的款项负赔偿责任,被告陈某不负赔偿责任。按被告陈某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被告梁某应向原告洪某某、李某共赔偿经济损失25297.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及结合原告的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对上述25297.97元款项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两原告赔偿25297.97元保险金。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合计14920元给原告洪某某、李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洪某某、李某共赔偿25297.97元保险金,被告梁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赔偿。

【二审判决】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免责

某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驾驶人陈某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2,其可驾驶的车型并未包括变型拖拉机这一车型。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应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陈某未依法取得由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陈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变型拖拉机发生事故,应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根据该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某所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六条第(七)项的约定,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届满的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另查明陈某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肇事的变型拖拉机的行驶证是安徽省六安市农业机械管理局颁发,行驶证载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种类是变型拖拉机。该院经认为:陈某未取得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颁发的驾驶证,而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A2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准驾车型不符,属无证驾驶。皖19-XXXXX变型拖拉机已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虽然陈某持A2驾驶证不能驾驶变型拖拉机,但某保险公司仍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该车的实际车主梁某在投保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由于陈某未取得有效驾驶证,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项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某保险公司不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因陈某是梁某雇请的司机,在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履行工作职责,故梁某对陈某应该赔偿的款项负赔偿责任,陈某对洪某某、李某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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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共14920元给洪某某、李某,余下 25297.97元由梁某赔偿给洪某某、李某。

【法官评析】保险公司的责任如何认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责任如何认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对此进行了评析。

被告陈某驾驶与所持驾驶证不符的变型拖拉机,超越前车时没有确认充足的安全距离,致原告洪某某、李某受伤的结果,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故被告陈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该车辆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事故时仍在保险期限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两原告的损失;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限内,但由于驾驶人所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与肇事车辆车型不一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以及车主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六条第(七)项的约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属于免责条款,被告某保险公司不需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案只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洪某某、李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两原告的经济损失不当,二审法院予以了纠正。

Tags:司免除 责任编辑:belldan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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