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停拆除粘土砖瓦窑厂现场。
——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唐丹丹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近年来我市集中开展粘土砖瓦生产企业治理整顿工作。今年5月,该项工作进入攻坚冲刺阶段。日前,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黄志军就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及有关政策规定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整治粘土砖瓦企业
保护耕地节约资源
记者(以下称“问”):我们注意到,当前全市各县(市、区)正在按省、市的安排部署,认真开展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工作,请谈谈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黄志军(以下称“答”):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是市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从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有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
市政府已将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列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实行年度考核。为搞好治理整顿,市政府专门印发〔2010〕190号文件,成立了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住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供电、公安、工商、税务等10多个部门为成员单位,为治理整顿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突出整治重点难点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问: 此次治理整顿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整治重点是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已到期失效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以上范围内的企业应立即关闭拆除到位。从摸底调查情况看,当前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大多数没有营业执照,个别有营业执照的也属超范围经营;大多数粘土砖瓦窑厂未取得采矿证和规划许可,只是租赁农村的集体土地临时搭建的,这些都属于关闭拆除对象。
问:我市如何强力推进治理整顿工作落实?
答:市政府已明确在今年10月底前要全部关闭拆除,任务很重、难度很大,我们必须依法依规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效能监察。明确各县(市、区)政府是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主体,各县(市、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组织和措施不力,导致工作严重滞后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是广泛宣传,形成良好氛围。大力宣传省政府有关治理整顿砖瓦窑场、扶持新型墙材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大力宣传关闭拆除砖瓦窑场对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治理整顿先进典型,曝光违法抗法及恶意干扰、蓄意抵抗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的反面典型,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监督治理整顿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要成立治理整顿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队伍,坚持县(市、区)分管领导上前线、打头阵,各级各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过细做好思想工作,逐个研究关闭拆除的办法,强力攻坚,达到既要关得了,又要关得好的标准。对不按规定时限自行关闭拆除的砖瓦窑场,电力部门要切断供电线路、拆除供电设施和设备,对治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抗法及恶意干扰、蓄意抵抗的,公安部门要依法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坚决打击;
四是坚决防止前拆后建。对责令停产后继续制砖、烧砖,违规新建、前拆后建的,加大惩治和追究力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允许死灰复燃。 ※page※

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加大整顿治理力度
问:请介绍一下我市目前关闭拆除工作进展情况。
答:为加快工作进度,取得阶段性成果,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5月上旬全市开展了一次集中整治。各县(市、区)高度重视治理整顿工作,态度坚决,措施得力,共拆除了11家粘土砖厂,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后各地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
目前,阳春市和阳西县对仍在违规生产的粘土砖企业切断其生产用电;阳东县要求现有粘土砖厂与当地镇政府签订协议书,保证按规定的时间关闭拆除,对个别拒不签协议的企业将列入“三打两建”范畴,按制假、售假依法查处;高新区组织工商和供电部门,对仍在生产的粘土砖厂切断其生产用电,并查封生产设备,为下一步的全面整治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链接 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侧》第十五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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