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正式施行
■ 编者按
3月1日 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借鉴香港经验,结合广东省的气象灾害特点,体现了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职责,列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等16个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强调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动。《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正式明确,遭遇极端天气时用人单位须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条例》中有许多内容都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本期《科普之窗》将为公众详细解读《条例》,使全社会了解《条例》的规定,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合力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据了解,在所有的自然灾害中,气象灾害约占了70%以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约占GDP的1-3%。广东是气象灾害影响大省、重省,过去15年,我省因气象灾害死亡人数平均每年高达200人,其中因雷电灾害死亡68人,因台风、暴雨等灾害死亡132人,全省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量超过1500亿元。近年来,我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不断增强,但是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重建设轻气候生态、重救灾轻预防,以及气象灾害预防、应急机制不配套、不健全、不协调等问题。《条例》的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它推动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和特点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立足于“以防为主”,从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规范健全相关机制和制度。《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强化,五个细化”。
一、“四个强化”
(一)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的组织领导职责,并具体列举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等16个与气象灾害防御有密切关系的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强调应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针对气象灾害影响范围广、涉及区域多的特点,强化区域联动和信息共享,《条例》规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制度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上级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力求避免“上游泄洪下游措手不及”的情况发生。
(二)强化气象主管机构服务职能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在做好气象监管的同时,履行服务社会群众及各行各业的职责,并突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重点领域。
(三)强化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为支持和推动社会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条例》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支持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及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一是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二是鼓励社会组织发展。
(四)强化气象灾害灾后分析和总结
一方面,规定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并明确评估应当包括的内容。另一方面,规定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综合分析造成气象灾害原因、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明确部门职责,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一场暴雨,城市看海”的情况频发。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正式施行
■ 编者按
3月1日 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借鉴香港经验,结合广东省的气象灾害特点,体现了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职责,列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等16个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强调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动。《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正式明确,遭遇极端天气时用人单位须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条例》中有许多内容都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本期《科普之窗》将为公众详细解读《条例》,使全社会了解《条例》的规定,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合力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据了解,在所有的自然灾害中,气象灾害约占了70%以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约占GDP的1-3%。广东是气象灾害影响大省、重省,过去15年,我省因气象灾害死亡人数平均每年高达200人,其中因雷电灾害死亡68人,因台风、暴雨等灾害死亡132人,全省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量超过1500亿元。近年来,我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不断增强,但是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重建设轻气候生态、重救灾轻预防,以及气象灾害预防、应急机制不配套、不健全、不协调等问题。《条例》的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它推动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和特点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立足于“以防为主”,从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规范健全相关机制和制度。《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强化,五个细化”。
一、“四个强化”
(一)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的组织领导职责,并具体列举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等16个与气象灾害防御有密切关系的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强调应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针对气象灾害影响范围广、涉及区域多的特点,强化区域联动和信息共享,《条例》规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制度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上级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力求避免“上游泄洪下游措手不及”的情况发生。
(二)强化气象主管机构服务职能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在做好气象监管的同时,履行服务社会群众及各行各业的职责,并突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重点领域。
(三)强化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为支持和推动社会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条例》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支持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及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一是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二是鼓励社会组织发展。
(四)强化气象灾害灾后分析和总结
一方面,规定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并明确评估应当包括的内容。另一方面,规定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综合分析造成气象灾害原因、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明确部门职责,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一场暴雨,城市看海”的情况频发。
二、“五个细化”
(一)细化健全气象灾害预防工作
第一,首次明确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阈值库。《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阈值库,强调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研究和运用工作,以立法形式保障该项工作的规范、持续开展。
第二,建立防御重点单位制度。《条例》规定了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为抓手的气象灾害防御具体制度,通过确定、指导和监督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点带面,抓住重点做好防御工作。明确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列举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涵盖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确立应急管理人、建立防御档案、定期巡查、安全培训等方面,强化《条例》可操作性。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
第三,规范制定应急预案。《条例》在上位法规范了应急预案制定的程序性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目前部分部门和单位可能只是制定一部综合的应急预案,《条例》要求的是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内容必须符合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
第四,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着力提高农村农民气象灾害防御意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农业生产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引导农村农民增强相关知识,主动预防气象灾害。
(二)细化停课停工和安置措施指引
《条例》借鉴了香港的成功经验,结合广东气象灾害防御的实际要求,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停课停工机制。《条例》第19、20条对台风暴雨预警信号生效后的停课停工安排作出了详细规定,停课停工机制步入法治化、规范化。
停课方面,明确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停课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以往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学生要等待教育部门和学校的通知,才知道是否停课。今后,将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指令,只要气象部门发布了达到停课级别的台风或暴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学生可自觉停课。
停工方面,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三)细化气象灾害主要预防措施
《条例》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规定了针对性预防措施,特别是对广东影响最为严重的三类气象灾害:台风、暴雨、雷电,都分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一,台风灾害。规定省政府、沿海城市的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利、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制定近海台风应急预案和海上台风应急预案,指挥近海地区及海上作业平台、船舶等防御台风气象灾害,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提高沿海城市对台风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暴雨灾害。根据暴雨在城市和农村造成的不同灾害种类作出规定。如针对暴雨引发城市积涝风险,规定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排水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排水通畅;针对暴雨引发农村地质灾害风险,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农村暴雨应急预案,指导农村居民做好房屋选址、建设等暴雨灾害防御措施,避免因暴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雷电灾害。确立“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农村学校、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应当按照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四)细化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和专业服务
气象灾害的影响形式多、影响范围多变不固定、影响程度各有不同,因此,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的部门多、对部门间的协调合作要求也高。
首先,气象主管机构要做好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共享气象信息,为各部门的防御准备工作、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支援。
其次,《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等22个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开放气象数据接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交换和共享气象信息。同时,要求气象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预警信号的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五)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
《条例》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作出了细化规定:
第一,加强预警信息服务设施建设。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设立预警传播设施;加强边远农村、山区、渔区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装置等接收终端建设,通过现代科技与原始手段相结合,扩大气象预警信息覆盖面。
第二,细化预警信息传播要求。规定了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准确、及时、无偿向公众传播气象预警信息,涉及停课的预警信号生效后,广播、电视媒体还应当不间断滚动播出气象台站监测到的台风、暴雨最新情况和防御指引。此外,为强化基层以及特定场所的预警信息传播,《条例》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学校、医院、车站、机场等场所管理单位应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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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何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需停课停工?
2014年,市气象局先后与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联合发文,共建停课机制;建立以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提前通报、同时发布”机制;促使广大家长、学生形成台风暴雨预警信号生效后自动停课的意识,逐步形成全社会自觉响应主动防御的机制。以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明确以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除有特殊通知外,各学校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停课。
遵循“属地管理”原则,预警信号属地名称与区域对应关系如下:

本标准不适用于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后的统一考试安排。
二、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图标及其停课规定
1、预警信号图标

2、台风天气下停课安排和应采取的措施
(1)当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或以上(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对应区域学校停课。此时学校应采取的措施有:①将停课消息通知到学生和家长;②确保校舍开放,保障在校学生安全;③做好到校学生的护送和交接工作。发出停课通知后,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要妥善安置,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学生停留在安全的地方。不能搞一刀切马上遣返,要通知家长视天气情况亲自到校接送,并做好交接;④留意最新的停课安排通知。 此时学生应采取的措施有:①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②已到学校的学生服从学校安排;③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就近选择到学校或回到家中;④留意最新的停课安排通知。
(2)当地气象部门解除台风黄色或以上(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除事前已公布全日停课的学校外,按以下安排复课:①台风预警信号解除时间为5:30—10:30,当日下午正常上课;②台风预警信号解除时间为10:30—次日5:30,次日上午正常上课。
暴雨天气下停课安排和应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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