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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2016-04-27   来源:衡水农批网 省农业厅 作者:嘉音   字体:【 】  浏览:46次   评论:0
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大队 ××大队××生产队,从19   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改称本社。 第三条  本社的名称:    。 名称缩写:    。 本社住所:    第四条  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  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  产 第七条  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以上条款可根据各社实际细化和增减) 第八条  本社清产核资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资产总额为____ 元,负债总额为____ 元,净资产总额为____ 元。   第三章  成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社成员分为自然成员、保留成员和表决成员三种类别进行界定: (一)自然成员。下列人员自然属于本社成员: 1.原××大队 ××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2.本社下列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本社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 (2)夫妻双方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为本社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 ……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3.与本社成员结婚的原非本社成员的公民,依法将户口迁入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二)保留成员。本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成员资格: 1.在校学生; 2. 现役义务兵; 3. 在服刑、劳教、戒毒期间人员; ……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三)表决成员。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特殊的公民,须经社委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1. ……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下列人员取消本社成员资格: 1.    户口注销的; 2.    出国出境的; ……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第十条  依照本章程确认为本社成员的,由社委会负责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成员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被选举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四)享有本社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五)承包土地及其他资产;  (六)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委会的决议(定);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承担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也可根据需要,加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成员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成员提出异议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由社委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第十七条  成员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 以分  片每片选  名方式选举(详见本社分片选举办法)  以每  户选  名方式选举(详见本社分户选举办法) 由每户派1名的方式  以 方式选举产生,任期 3    6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社委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成员; (三)审议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  成员代表会议由社委会召开,一般每     召开一次,成员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一)1/3以上成员代表提议; (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议; (三)社委会认为有必要的。 社委会在    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日内主持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实行一户一票  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社委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人组成,设社长1名、副社长     名。 社委会成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以直选 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社长主持社委会的工作。社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社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社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委会成员必须是本社成员,年龄在18周岁至    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社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成员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社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社委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委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社委会定期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委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社委会会议由全体社委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可除外);有1/3社委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社委会会议。 社委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社委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社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社委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社委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社委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社委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是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成员代表    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    名,其任期与社委会相同。社委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同级民主理财监督小组。 第二十八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社委会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 每季 日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社委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做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月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社委会成员和部分成员参加。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成员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三十一条  本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或者1/3以上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社委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社委会逾期不召开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有权代为召开。 第三十二条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委会的决议(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社成员有权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委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委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社委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六条  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   月份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每隔   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社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禁止违规收款用款。 第四十条  本社的开支在    元以下,由 签名审批;    元至    元由社委会讨论同意, 签名方可开支;超过    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 签名方可开支。 (各社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详列开支审批权) 第四十一条  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监督小组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未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二条  本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 选聘制 委派制       ,会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 每季度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四条  本社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七章   变  更  第四十七条 本社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社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并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于××年××月××日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社委会或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社委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社委会负责解释。
          社名(印章):   日    期:                                       注释:1、章程中的“×”代表需要替换的汉字; 2、章程中的“    ”代表需要添加或选择的数据。  
Tags:广东省 农村经 经济合 范章程 试行 责任编辑:嘉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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