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土地权益保障问题历来也是农民朋友最关心的。 中国乡村之声农民观察员康振伟就告诉我们,他们村里最近在进行土地确权,但是他和乡亲们都对土地确权很陌生,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今天我们请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的祝伟律师解读“土地确权的那些事儿”。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的祝伟律师 一、土地确权到底确什么?怎么去理解?具体是怎样一个过程? 答: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确权将理清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 
二、土地确权的同时遇到了有一部分没有分出去的土地,这些地如何处理? 答:这部分地属于未承包出去的土地,未承包出去的土地归集体所有。 三、如果集体所有的土地确权后被国家征用,那么补偿款如何分? 答:1、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体预留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2、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配。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4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四、土地确权过程中如果有村民去世,但是名字还在户口本上,那么确权过程中他的土地要被取消吗? 答: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小编提示 对于村民来说,要积极配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做到“一不登记、两不变、三严禁”。 “一不登记”,即:所有权权属不清的不登记; “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 “三严禁”,即:严禁借确权之机违法重新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新增机动地;严禁将依法用于家庭承包的土地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来源:中国乡村之声《举案说法》 编辑:李伟曼 // 责编:夏恩博 // 监制: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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