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不是很了解,在这里,小编挑选了几个重点问题请专家来一一解答,方便大家更加清楚的了解关于土地承包的事情。 
问: 某户全家户口迁至外地,并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了承包地,原居住地发包方能否收回其在本村的承包地? 答: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农户迁至外地,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土地,可以视为自动放弃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原居住地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在本村的承包地。 
问: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给谁? 答: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各地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由于工作不到位,造成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符。根据现有法律政策规定,权证与合同不符时,应尊重承包合同的效力。二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发放给拥有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问:《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有的村组 3 至 5 年调整一次土地,一些农户不同意,如何处理? 答: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民政部 中农办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信访局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农经发 [2007]14 号)检查治理的重点之一是承包期内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土地的情况,依法纠正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的问题。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仍有部分地区以解决人地矛盾为由,沿用了 3 至 5 年调整一次土地的做法。这种做法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土地的规定,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带来长期隐患。为此,农业部等七部委 2007 年开展了专项治理检查,明确要求依法纠正违法调整承包地问题。处理该类问题,要始终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尊重农民意愿的情况下,妥善处理。 本文综合来源: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综合 编辑:谷莉婷(实习) // 责编:白晨 // 监制:张磊 版权声明:本文已注明来源,版权属原作者所有。若涉及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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