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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回应代储库发红小麦销往面粉厂事件:直属企业核查
2017-03-22   来源:开封农批网  作者:mmgsw   字体:【 】  浏览:194次   评论:0

中储粮回应代储库发红小麦销往面粉厂事件:直属企业核查

今日,中储粮官网发布《关于对澎湃新闻客户端有关报道的声明》,声明指出“已责成相关直属企业,配合主管涉事委托库的地方粮食行政部门立即开展核查,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事件起源于昨日澎湃新闻的一篇报道《中储粮代储库发红小麦销往面粉厂》,根据报道显示,中储粮郑州直属库的代储仓库——八岗镇粮管所有一批受潮发红小麦运入当地颇有影响的郑州博大面粉。

据悉,这批小麦是2014年产的小麦,由于保管期间受潮导致出现红粒小麦。在中储粮的声明中也指出,该库点曾承担2014年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任务。

目前,尚不清楚报道中涉及的小麦是否属于中央事权粮食。根据规定,中央事权小麦归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或抵(质)押。

不过,翻阅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等联合发布的《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显示,《预案》对托市小麦的入库验收流程规定详尽,指出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共同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但并未列出详细的粮食监管事项,仅指出“中储粮公司及其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规范储粮行为,确保储粮安全。”

根据中储粮官方平台发布的资料显示,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库点双方没有隶属关系,只有民事合同关系。在《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中也明确指出,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而此次中储粮的公开声明也指出,按照国家下发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规定,承担委托收储任务的企业要对粮食储存期间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在销售出库时严格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针对托市粮保管问题,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曾联合制定了“四个共同”机制,即:“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共同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共同组织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共同对收购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

而根据《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及销售盈亏负担等事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和《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

而从这起、包括之前爆出的一些政策粮收购问题来看多发生在代储库点,而中储粮仅对直属企业具备完全的管理权力,而对代储库点只能签订代储保管合同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显然在中央事权粮食的保管方面仍存在管理漏洞。

更多公开资料显示,常温下一般储存3-5年或低温(15℃)储藏5-8年,其食用品质无明显变化——但要达到这个标准是有前提条件的:温度、湿度以及病虫害都要做好才行。

Tags:储粮回 应代储 责任编辑:mmg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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